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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半年后查出肩部骨折能索赔伤残赔偿金吗?征和律所结合银川(2026)宁01民终12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后,伤者时隔半年才确诊肩部骨折并构成伤残,能否要求事故责任方及保险公司赔偿伤残赔偿金?法院如何判定后续确诊的伤情与交通事故的因果关系?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6)宁01民终12号生效判决解答: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核心前提是伤者主张的损失与交通事故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对于伤者在事故发生后较长时间才确诊的伤情,不能仅以伤情发生在事故后就直接推定与事故有关,需结合诊疗记录、伤情发展规律、司法鉴定意见等综合判定。本案中,苏某虽在事故当日急诊有左肩损伤的疑似诊断,但事故后半年才确诊陈旧性骨折,且经法院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明确其构成伤残的左肩伤情与案涉交通事故无明确因果关系,苏某亦未提交足以推翻鉴定意见的相反证据,故法院对其主张的伤残赔偿金不予支持,符合法律规定。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真实案例

基本事实

2021年7月1日,周某甲驾驶小型客车沿宁夏永宁县团结路行驶时,与骑自行车的苏某发生碰撞,造成苏某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永宁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周某甲负事故全部责任,苏某无责任。周某甲驾驶的车辆在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贺兰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30万元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事故当日苏某先后前往永宁县人民医院、宁夏某大学总医院就诊,急诊初步诊断包含“左肩损伤:骨折?”,但住院4天后的出院诊断仅记载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闭合性颅脑损伤轻型,未确诊左肩骨折。2021年12月底至2022年1月,苏某时隔半年余被确诊为左侧锁骨肩峰端陈旧性骨折、左肩关节骨化性肌炎,后自行委托鉴定机构出具了构成十级伤残的鉴定意见,据此起诉要求周某甲、车辆登记人周某乙及保险公司赔偿包含伤残赔偿金在内的各项损失共计67701.4元。

一审诉讼中,保险公司对苏某左肩伤情与交通事故的关联性提出异议,一审法院依法委托宁夏某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苏某“左锁骨肩峰端骨折,左肩胛骨肩峰、喙突骨折,左肩关节功能丧失程度”与本案交通事故无明确的因果关系。一审法院据此未支持苏某的伤残赔偿金主张,苏某不服向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法院观点

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其一,案涉司法鉴定系一审法院依法委托具备资质的鉴定机构作出,鉴定人员出庭接受了当事人质询,对鉴定结论作出了合理解释,苏某未提交证据证明存在鉴定程序违法、结论依据不足等足以推翻鉴定意见的情形,该鉴定意见合法有效应予采纳。其二,苏某事故发生初期的诊疗记录均未确诊左肩骨折相关伤情,时隔半年才查出陈旧性骨折,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其伤残伤情与案涉交通事故存在因果关系。

裁判结果

2026年1月21日,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6)宁01民终12号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对苏某主张的伤残赔偿金不予支持。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6)宁01民终12号
  •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审理法院: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21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交通事故伤者就诊时应全面、明确向医生告知所有受伤部位及症状,要求医疗机构将全部疑似损伤部位、症状准确记入门诊及住院诊疗记录,避免因记录缺失导致后续伤情关联性认定障碍。本案中苏某仅在急诊有左肩骨折的疑似诊断,后续出院记录未予明确,为因果关系举证留下了隐患。
  2. 对于事故后出现的迁延不愈的身体不适,应及时连续就诊,且每次就诊时均需明确告知医生不适部位与此前交通事故的关联,留存完整的诊疗记录链,以证明伤情的演变过程,避免因诊疗中断无法证明因果关系。
  3. 伤残鉴定建议优先选择在诉讼过程中由法院委托具备合法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自行委托的鉴定意见若对方提出关联性、合法性异议,大概率会启动重新鉴定程序,既增加诉讼成本,也会拉长诉讼周期。
  4. 若对法院委托的鉴定意见有异议,应及时收集实质性相反证据,如其他具备资质的医疗机构的诊疗意见、专家证人证言、鉴定程序违法的证据等,仅以个人对病理发展规律的主观理解主张推翻鉴定意见,很难得到法院支持。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本案中苏某因举证不足未能证明伤残与事故的因果关系,并非所有事故后确诊的伤情都无法获赔,只要有完整的诊疗记录链、符合医学规律的伤情发展依据,依然可以向责任方主张相应赔偿。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