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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遇电信诈骗转错20万能起诉卡主返还吗?征和律所结合石嘴山(2026)宁02民终104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遭遇电信诈骗后按诈骗分子指示向陌生人银行卡转账,能否以不当得利为由起诉收款卡主返还款项?涉刑事诈骗的民事案件是否一律适用“先刑后民”原则驳回起诉?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6)宁02民终104号生效判决分析:主张不当得利返还需严格满足《民法典》规定的四个构成要件,即一方取得利益、他方受有损失、得利与损失存在因果关系、得利无法律依据。本案中,杨某虽向黄某账户转账20万元,但现有证据显示该款项到账后随即被转出,黄某并未实际占有、控制或使用该笔款项,未取得任何财产利益;且杨某也未举证证明黄某收取款项无合法依据,故其不当得利主张缺乏事实基础。同时,本案所涉转账行为系电信诈骗犯罪的组成环节,公安机关已就杨某被诈骗案立案侦查,案件核心事实的查明需以刑事案件的侦查、审理结果为依据,故一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二审法院予以维持的处理符合法律规定。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最新案例

2023年8月,杨某遭遇电信诈骗,按诈骗分子指示向黄某名下银行卡转账20万元,发现被骗后杨某立即向湖北省恩施市公安局报案,该局于2023年8月19日决定对杨某被诈骗案立案侦查。后杨某以不当得利为由将黄某诉至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要求黄某返还20万元及利息。一审法院认为案件涉嫌刑事犯罪且已被公安机关立案,不属于民事案件受案范围,裁定驳回杨某的起诉。杨某不服一审裁定,向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主张本案与刑事案件并非同一法律关系,应当独立审理。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现有证据无法证实黄某实际取得案涉款项,杨某也未完成不当得利构成要件的举证责任,且案件事实需以刑事案件审理结果为依据,故于2026年1月22日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6)宁02民终104号
  • 案由:不当得利纠纷
  • 审理法院: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22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遭遇电信诈骗后,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案、申请冻结涉案账户是挽回损失的首选途径,刑事追赃程序相比单独民事诉讼更有利于快速查清资金流向、追回赃款。
  2. 若受害人拟起诉收款卡主主张不当得利返还,需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卡主实际取得了案涉款项、且取得款项无合法依据;如能举证卡主存在出借、出租银行卡,或协助转移赃款等过错的,也可主张其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
  3. 切勿出租、出借本人名下的银行卡、支付账户,否则不仅可能成为电信诈骗的“资金通道”面临民事索赔,还可能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承担刑事责任,违反我国“断卡行动”的相关规定。
  4. 涉刑民交叉的案件并非一律适用“先刑后民”,若民事案件的事实与刑事案件事实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且民事部分的审理无需以刑事案件结果为依据的,受害人有权单独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权利。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