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页banner
首页 > 司法判例解析库 > 租赁合同纠纷 > 租期到期说不租了但东西没搬走,还要付一年房租吗?征和律所结合吴忠(2026)宁03民终64号案例实务解读

租期到期说不租了但东西没搬走,还要付一年房租吗?征和律所结合吴忠(2026)宁03民终64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房屋租赁期限已经届满,承租人说自己已经告知“不再续租”,甚至称已经把钥匙放在屋内离开;但租赁房屋内的物品没有搬走,也没有证据证明房屋已经实际交还给出租人。这种情况下,承租人还要继续承担租金吗?

这是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2026)宁03民终64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判决中最核心的争议。征和律师事务所认为,该案对商铺租赁、门店退租、房屋腾退纠纷具有较强参考价值:租期届满不等于当然免责,完成“返还房屋”的证据非常关键。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6)宁03民终64号生效判决分析:房屋租赁期满后,承租人如果仅表示不再续租,但仍将货物、装修材料、设备等遗留在房屋内,且不能证明已经交还钥匙、移交房屋、出租人已经接收房屋,法院可能认定承租人仍在继续占有、使用租赁物。

在这种情形下,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三十四条,原租赁合同可能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转为不定期。承租人未支付租金,出租人可以主张解除合同,并要求承租人按照原合同标准支付相应期间的租金及合同约定由承租人承担的相关费用。

换句话说,退租不能只停留在“我说过不租了”。从诉讼角度看,承租人真正需要证明的是:

  • 已经明确通知出租人不再续租或解除租赁关系;
  • 已经搬空或按约处理屋内物品;
  • 已经将钥匙、门禁、房屋控制权交还出租人;
  • 双方进行了交接确认,或至少有微信、短信、视频、快递、见证人等证据证明交接事实。

本案中,杨某主张其已经告知金某不再租赁,并称已交还钥匙,但二审法院认为其未提交相应证据证明。相反,法院查明杨某在租期届满后仍未搬离案涉房屋内物品,也未完成房屋交付,因此认定其继续使用租赁物,需承担相应租金和采暖费。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三条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三十四条

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不定期租赁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三条

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2023年7月,出租人金某与承租人杨某签订《租房合同》,约定将案涉商铺出租给杨某使用,租期至2024年7月10日,年租金21000元。合同约定,水电费、物业费、宽带费等用于该房屋的费用由承租人承担。

租期届满后,双方未续签书面租赁合同。杨某主张其已通过电话告知不再承租,并称已将钥匙放在屋内离开;金某则主张杨某未交还房屋,且屋内物品仍未搬走,租金及采暖费亦未支付。

争议焦点:租赁期限届满后,杨某是否因表示不续租而无需继续承担租金?还是因未搬离物品、未证明交还房屋而构成继续使用租赁物?

法院观点:二审法院认为,从出租人金某提交的证据看,杨某在租赁期限届满后,确曾就是否继续承租等事项与金某进行协商,但双方并未协商一致。此后,杨某一直未搬离案涉房屋中的物品,也未向金某交付房屋,应视为杨某继续使用租赁物。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三十四条,双方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租赁期限转为不定期。

对于杨某称已经交还钥匙的上诉理由,法院认为杨某未提交相应证据予以证实,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裁判结果: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杨某上诉,维持原判。即解除双方签订的《租房合同》,杨某向金某支付房屋租金21000元、暖气费2923元,合计23923元;二审案件受理费由杨某负担。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6)宁03民终64号
  • 案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21日
  • 案件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生效判决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商铺、门面房、办公用房退租纠纷中,很多承租人败诉并不是因为“没有说过不租”,而是因为没有完成可证明的退租交接。对于类似案件,征和律所建议重点把握以下几项:

1. 承租人退租,应当做“书面通知+现场交接”

租期届满前,如果不再续租,建议承租人通过微信、短信、EMS、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出租人发送明确退租通知,并保留发送和送达记录。到期当天或约定时间,应现场清点房屋、搬离物品、拍摄视频、交还钥匙,并制作《房屋交接确认单》。

2. “钥匙放桌上”风险很高

本案中,杨某主张将钥匙放在办公桌上后离开,但未能举证证明出租人已实际接收。征和律师事务所提示,钥匙交还的本质是房屋控制权移转,应尽量让出租人签收;如出租人拒收,可通过录音录像、见证人、快递钥匙、报警或公证等方式固定证据。

3. 屋内物品不搬,可能被认定仍在占用

不少承租人认为“人不在店里经营”就不算继续使用,但法院更关注房屋是否已返还给出租人。如果设备、货物、装修材料仍占据房屋,出租人无法另行出租,承租人就可能继续承担占用期间的租金或使用费。

4. 出租人也应及时催告和固定证据

对于出租人而言,如果承租人到期未腾退,应及时发送书面催告,要求限期搬离、交还钥匙、结清费用,并拍摄现场照片或视频保存证据。长期放任争议持续,可能导致租金期间、损失范围、费用承担发生举证争议。

5. 关于装修恢复原状,要看合同有没有明确约定

本案一审中,出租人还要求承租人拆除店铺内装饰装修并恢复原状,但法院认为承租人租赁用途系经营装潢店,出租人对此知情,且合同未约定到期后必须恢复原状,因此未支持该项请求。征和律所提示,出租人如希望承租人退租时拆除装修、恢复毛坯或恢复原状,应在租赁合同中写清楚标准、期限和违约责任。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