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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项目未完成最终结算能否分配已收回的投资款?征和律所结合贵阳(2026)黔01民终337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合伙项目尚未完成最终结算,合伙人能否要求分配已经收回的部分合伙财产?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6)黔01民终337号生效判决分析:合伙财产在合伙终止清算前原则上不得分割,但人民法院可基于公平原则和案件实际情况,对已明确收回、无争议的合伙财产进行先行分配。具体来说,如果部分合伙款项已实际收回,且合伙双方对该部分款项对应的成本支出已确认,同时滞留该款项可能导致合伙人权益受损(如被一方私自挪用)的,即使整个合伙项目尚未完成最终清算,也可以就该部分款项先行分配。分配前需先扣除双方共同认可的合伙必要支出,剩余部分按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进行分配。另外,先行分配不影响后续项目全部回款后的整体清算,剩余未收回的款项待实际取得后,双方可再核算全部成本盈亏进行最终分配。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七条:合伙合同是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九条:合伙人的出资、以合伙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均为合伙财产。合伙合同终止前,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财产。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2023年3月,谢某与泸州某有限公司签订《项目投资合同》,约定双方各出资100万元共同投资煤炭贸易项目,项目净利润双方各占50%,若泸州某有限公司违约造成谢某损失的,需承担谢某支出的律师费等维权成本。后因合作方准格尔旗某有限公司违约,泸州某有限公司于2024年收到合作方退还的投资款60万元,但未与谢某协商分配,谢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分得30万元投资款及1万元律师费。一审法院缺席判决支持谢某全部诉请,泸州某有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主张项目尚未最终结算、存在成本支出,不应直接分配60万元回款。

争议焦点

  • 一审送达程序是否合法?
  • 合伙项目未完成最终结算时,已收回的60万元投资款能否先行分配?
  • 谢某主张的1万元律师费应否支持?

法院观点

首先,上诉人泸州某有限公司已确认收到一审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一审法院缺席审理符合法律规定,程序合法。

其次,案涉60万元属于合伙财产,虽整个合伙项目尚有140万元债权在执行阶段未最终回款,但该60万元已实际收回,若长期滞留于一方合伙人处,可能被不当挪用,基于公平原则可对该部分款项先行分配;分配前需扣除双方共同认可的合伙成本(另案追索债权支出的律师费3万元、差旅费12138元,合计42138元),剩余557862元按约定各分50%即278931元,剩余未回款待实际取得后,双方可再进行整体清算。

最后,泸州某有限公司收到60万元回款后,未按合伙关系的基本准则及时与谢某协商处理,构成违约,按合同约定应承担谢某支出的1万元律师费。

裁判结果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改判:一、维持一审关于支付1万元代理费的判决;二、变更一审判决第一项为泸州某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支付谢某投资款278931元;三、驳回谢某其余诉讼请求。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6)黔01民终337号
  • 案由:合伙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22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合伙人在签订合伙协议时,应当明确约定部分回款的分配规则,可约定设立共管账户管理所有合伙回款,避免出现“回款全部由一方控制、另一方无法监督使用”的情况,从源头保障合伙财产安全。
  • 合伙过程中产生的所有成本支出,应当及时由全体合伙人签字确认,妥善保留支付凭证、费用明细、沟通记录等证据,避免后续清算时就成本金额产生争议。
  • 若一方合伙人私自挪用已收回的合伙财产,另一方无需等待整个合伙项目完全清算,可及时起诉要求分割已回款部分,并可根据合伙约定主张违约责任,包括律师费、保全费等合理维权成本。
  • 本案法院并未机械适用“合伙清算前不得分割财产”的规则,而是基于公平原则支持部分回款先行分配,若遇到类似合伙权益受损的情况,可及时咨询专业律师,选择最优维权方案,减少资金占用损失。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