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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分包方负责人签收建材 总承包方要付货款吗?征和律所结合六盘水(2026)黔02民终56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建筑工程施工领域,劳务分包企业的负责人签收了总承包方采购的建材后,总承包方能否以“签收人不是本公司员工、内部约定建材由劳务方采购、供货量超过工程合理用量”为由,拒绝向供货方支付货款?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6)黔02民终56号生效判决解答:上述抗辩理由均不能成立,总承包方仍需承担付款责任,核心裁判逻辑有三点:

  1. 合同相对性是核心原则:案涉买卖合同的签订主体为总承包方与供货方,在无证据证明供货方明知实际采购主体为劳务方的情况下,总承包方作为合同相对方,依法负有支付货款的法定义务。
  2. 内部约定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总承包方与劳务分包方关于“建材由劳务方采购并承担费用”的约定属于双方内部协议,仅对协议双方产生约束力,不能以此对抗不知情的善意供货方。
  3. 表见代理规则的适用:结合劳务方负责人实际参与项目对接、总承包方曾直接向供货方支付货款、项目负责人未对货款金额提出异议等事实,供货方有合理理由相信劳务方负责人享有签收货物的代理权,该签收行为对总承包方发生法律效力。至于供货量是否超过工程实际需求,属于总承包方内部管理及与劳务方的结算问题,不能以此否定供货事实的真实性。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

真实案例

基本事实

隆林某有限公司(供货方)与河南某有限公司(总承包方)于2021年8月29日补签《模板、方木采购合同》,约定供货方向总承包方承建的盘州东客运站项目供应模板、方木等建材,双方约定了规格、单价,数量以实际结算为准。

供货方自2021年6月9日至2021年11月13日期间完成供货,所有销货明细单均由案涉项目劳务分包方盘州市某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方某甲签收。总承包方及方某甲累计向供货方支付货款100万元,剩余767643元货款未付。

总承包方抗辩认为:方某甲不是本公司员工、公司与劳务方约定建材由劳务方采购、供货量远超工程合理用量,因此不应承担付款责任。

法院观点

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首先,案涉买卖合同的签订主体系总承包方与供货方,总承包方作为合同相对方负有法定付款义务,其与劳务分包方的内部采购约定不能对抗善意供货方;其次,结合方某甲作为劳务方负责人参与项目对接、总承包方曾多次直接向供货方支付货款的事实,供货方有理由相信方某甲有权代表总承包方签收货物;第三,供货量是否超过工程合理用量属于总承包方内部管理及与劳务方的结算争议,不影响其向供货方承担付款责任。

裁判结果

2026年1月22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河南某有限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河南某有限公司需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支付隆林某有限公司货款767643元,并支付自2025年6月23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3%计算的逾期利息。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6)黔02民终56号
  •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01-22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针对建材供应商:签订买卖合同时务必明确约定收货人姓名、身份信息及授权范围,尽量要求签收文件加盖总承包方项目部公章或公司公章;供货过程中保留好所有沟通记录、物流凭证、付款凭证,若出现非约定人员签收的情况,需在3个工作日内向总承包方发书面函件确认签收效力,避免后续产生争议;不要仅凭交易对象的口头陈述相信其代理权,务必要求对方出具授权委托书等书面文件。
  2. 针对工程总承包方:若约定建材由劳务分包方自行采购,应当在与供货方签订合同时明确披露劳务方的实际采购主体身份,避免自己成为合同相对方承担额外责任;内部对劳务分包方的权限约定要以书面形式告知所有外部合作方,否则内部约定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建立规范的工地收货制度,指定专人负责材料签收并告知所有供应商,避免非授权人员随意签收导致的法律风险。
  3. 关于逾期付款利息:买卖合同即使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供货方仍有权按照LPR标准加计30%-50%主张逾期付款损失,本案中法院仅按年利率3%支持利息属于较低标准,守约方可根据实际情况主张更高的违约赔偿。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