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4岁老人赶集卖鞋受伤还能主张误工费吗?征和律所结合烟台(2026)鲁06民终545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交通事故受害人已经84岁,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平时仍靠赶集卖鞋取得收入,受伤后还能向保险公司主张误工费吗?
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保险公司常以“受害人已超过退休年龄”“没有固定工作”“微信收款不能证明实际收入减少”等理由抗辩误工费。本案最大的争议,正是高龄受害人是否仍有权获得误工费赔偿。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6)鲁06民终545号生效判决分析:误工费的认定,并不以受害人是否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作为唯一标准。法院更看重两个核心事实:第一,事故发生前受害人是否仍然具备劳动能力并实际从事劳动;第二,事故是否导致其在一定期间内无法继续劳动、收入受到影响。
本案中,杨某虽已84岁,但其提交了村委会证明及事故前数月微信收款账单截图,用以证明其平时靠做小买卖维持生活。法院认为,这些证据能够证明其事故前仍有劳动能力和收入来源。鉴定意见又确认其误工期为150日,因此一审支持误工费22200元,二审予以维持。
征和律所认为,本案裁判规则对类似交通事故赔偿案件具有较强参考意义:超过退休年龄不当然等于没有误工损失;只要能证明仍在劳动并取得收入,仍可能获得误工费支持。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法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最新案例
一、基本事实
2024年1月9日,徐某驾驶小型汽车与在前方顺行骑电动自行车的杨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杨某受伤。交警部门认定,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杨某受伤后多次就医并住院治疗。经鉴定,杨某构成十级伤残,误工期限为150日、护理期限60日、营养期60日。涉案车辆在某保险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二、争议焦点
本案二审的核心争议是:杨某已84岁,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其提交的村委证明及微信收款记录能否支持误工费赔偿?
某保险公司主张,杨某年龄较大,微信流水只能反映资金流转,不能证明经营收入及收入实际减少;且杨某不应按照城镇标准计算误工费,因此请求撤销一审关于误工费的判项,或将误工费改判为6000元。
三、法院观点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误工费应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而不是以是否达到国家退休年龄作为判断标准。杨某虽已超过退休年龄,但其提交的村委会证明及2023年9月至2023年12月微信收款账单截图等证据,能够证明其仍从事劳动并有收入来源。
因此,某保险公司以杨某没有劳动能力为由主张其无权获得误工费,缺乏事实依据,法院不予采纳。
四、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某保险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杨某各项损失共计81208.08元,其中包括误工费222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830元由某保险公司负担。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6)鲁06民终545号
-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审理法院: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23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高龄受害人主张误工费,难点通常不在“年龄”,而在“证据”。如果仅口头陈述自己仍在劳动,保险公司往往会提出强烈抗辩;但如果能够形成相对完整的证据链,法院仍可能支持。
遇到类似交通事故赔偿纠纷,征和律所建议重点准备以下证据:
- 劳动或经营事实证据:摊位照片、进货记录、销售记录、客户聊天记录、市场管理证明、村委会或社区证明等;
- 收入流水证据:微信收款、支付宝收款、银行流水、现金记账本等,最好能覆盖事故前较长期间;
- 误工期限证据:诊断证明、出院记录、医嘱、司法鉴定意见;
- 收入减少证据:事故后无法出摊、无法接单、经营中断的相关证明或对比流水。
同时,征和律师事务所提示保险公司一方:若认为受害人的误工费计算标准过高,仅笼统提出“已超过退休年龄”通常不足以否定误工费。更有效的抗辩方向,应围绕收入真实性、经营成本、收入稳定性、误工期合理性以及计算标准是否适当展开。
本案还提示当事人,交通事故赔偿中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项目均应结合票据、鉴定意见和当地裁判标准综合主张。尤其是自行购买膏药、保健品等费用,如没有医嘱或治疗必要性证明,法院可能不予支持。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