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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买干海带主张标签不全要十倍赔偿被驳回?征和律所结合聊城(2026)鲁15民终161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网上购买的干海带标签未标注食品生产许可证号、产品标准代号、配料表等信息,消费者能否要求商家退还购货款,并主张十倍惩罚性赔偿?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6)鲁15民终161号生效判决解答:消费者主张十倍惩罚性赔偿的前提,首先要准确区分所购商品的属性。案涉干海带由新鲜海带直接风干制成,未经过深加工工艺,属于法定范畴的食用农产品,不适用预包装食品的标签管理规定,销售此类商品也无需取得食品生产许可。只要商家按照食用农产品的标注要求,如实标注了名称、产地、销售者、生产日期等核心信息,不存在虚假或误导性标注,且消费者无法证明商品存在质量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其要求退还货款及十倍赔偿的诉求不会得到法院支持。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条第一款:本法所称农产品,是指来源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等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
  •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销售者销售食用农产品,应当在销售场所明显位置或者带包装产品的包装上如实标明食用农产品的名称、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的名称或者姓名等信息。产地应当具体到县(市、区),鼓励标注到乡镇、村等具体产地。对保质期有要求的,应当标注保质期;保质期与贮存条件有关的,应当予以标明;在包装、保鲜、贮存中使用保鲜剂、防腐剂等食品添加剂的,应当标明食品添加剂名称。食用农产品标签所用文字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标注的内容应当清楚、明显,不得含有虚假、错误或者其他误导性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七条: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或者没有依据前条规定采取有效补救措施,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真实案例

基本事实

2025年7月24日,赵某在淘宝网烟台市蓬莱区某海产品店(个体工商户)购买了宣传为“海带干货海带片海带边薄海带碎500g”的商品,实际支付购货款13.8元。商品采用真空包装,标签标注内容包括品名海带、类别初级农产品、生产日期2025.07.05、产地山东烟台、经营者姓名、保质期、食用方法、联系电话等。

赵某收到商品后认为,案涉干海带属于预包装食品,标签未标注食品生产许可证号、产品标准代号、配料表等信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商家退还购货款13.8元,并支付十倍惩罚性赔偿金1000元。一审法院驳回赵某全部诉讼请求后,赵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法院观点

法院审理认为:案涉干海带由新鲜海带风干制成,未经过深加工,属于法定的食用农产品范畴,不适用预包装食品的标签管理规定。商家已经在包装上标注了食用农产品要求的全部必要信息,商品购买页面也明确标注了商品为干货海带,不存在虚假或足以误导消费者的标注行为,赵某也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案涉商品存在质量缺陷,且对其造成了人身或财产损害。

裁判结果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6年1月22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赵某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一、二审诉讼费用均由赵某自行承担。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6)鲁15民终161号
  • 案由: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22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消费者维权需先明确商品属性:食用农产品与预包装食品的监管规则、标注要求完全不同,常见的生鲜、干制未深加工的农副产品均属于食用农产品,不能直接套用预包装食品的标签标准主张索赔,避免浪费维权成本。
  2. 十倍惩罚性赔偿适用有严格法定条件:只有在食品确实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且消费者因此受到人身、财产损害,或商家明知食品不合格仍销售的情况下,才有可能得到法院支持,单纯以标签瑕疵为由的牟利性“知假买假”诉求,大概率会被驳回。
  3. 电商商家销售初级农产品时,也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要求标注名称、产地、销售者信息等必要内容,避免出现虚假、夸大宣传,同时保留好进货凭证、产地证明等材料,遇到索赔时积极举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