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活受伤没特种作业资质要自己担主责?劳务中介要不要赔钱?征和律所结合聊城(2026)鲁15民终17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不少从事装修、拆除、焊接等工种的务工人员都遇到过类似问题:干特种活没资质,受伤后雇主会不会以此为由让自己担大部分责任?帮忙找活的中介收了介绍费,要不要一起赔钱?本案核心法律问题可总结为:
提供劳务者从事气割等特种作业时无相应资质,在作业后续环节受伤的,资质缺失是否必然与损害存在因果关系进而加重自身责任?介绍务工的劳务中介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6)鲁15民终17号生效判决分析:
首先,无特种作业资质不必然等同于对受伤存在过错,只有资质缺失与事故发生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时,才会影响责任比例。如果事故发生在与特种作业技能无关的环节,不能仅以“无资质”为由加重提供劳务者的责任。本案中事故发生在切割完成后的转运环节,直接原因是雇主未提供安全的转运条件,与黄某甲是否有气割资质无直接关联,因此不能以此要求黄某甲承担主要责任。
其次,仅收取少量中介费的劳务中介,并非实际用工方,无法律强制的资质审查义务,除非中介故意隐瞒劳务人员无资质的事实、或与雇主有明确的资质审查约定,否则无需对劳务者的受伤承担赔偿责任,资质审查的法定义务由实际用工的雇主承担。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张某甲承包聊城某物流园区的仓库拆除工程,委托劳务中介高某寻找气割工人,口头要求找“专业气割师傅”,高某每日从劳务费中抽取20元作为中介费,介绍无气割特种作业资质的黄某甲到张某甲处务工。2025年3月26日,黄某甲完成高处工字钢切割后,与其他工人通过拉绳拖拽的方式将工字钢放至地面,拖拽过程中黄某甲被倾倒的工字钢砸伤左脚,住院治疗15天,经鉴定误工期90日、护理期30日、营养期60日。黄某甲起诉要求张某甲赔偿各项损失4万余元,高某承担连带责任。
争议焦点
1. 黄某甲无气割特种作业资质是否与损害存在因果关系,一审判决张某甲承担70%责任是否合理?
2. 劳务中介高某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观点
法院审理认为:第一,黄某甲已完成工字钢切割操作,拖拽工字钢落地属于转运环节,张某甲未举证证明工字钢未完全分离是黄某甲切割技术瑕疵导致,事故直接原因是张某甲作为接受劳务方,未提供安全的转运设备、未进行安全培训、未配备必要的防护措施,黄某甲有无资质与事故发生无法律上的直接因果关系,一审酌定张某甲承担70%责任、黄某甲自担30%责任符合双方过错程度。第二,高某仅为收取少量中介费的劳务中介,并非实际用工方,对黄某甲的劳务活动无管理、指挥义务,资质审查的义务应由用工方张某甲承担,张某甲未举证证明其要求的“专业气割师傅”必须具备法定资质,也未在黄某甲上岗时核查资质,因此高某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张某甲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黄某甲各项损失共计20724.35元,高某不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检索信息
案号:(2026)鲁15民终17号
案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6年1月22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给用工雇主的提醒:特种作业的资质审查义务属于实际用工方,不能转嫁到中介身上。如果需要雇佣气割、高空作业、电焊等特种作业人员,一定要主动核查对方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留存资质复印件;作业全过程要做好安全保障,尤其是切割、吊装后的转运环节,不能图省事采用拉绳拖拽等危险操作方式,否则即便劳务者无资质,只要事故直接原因是安全管理不到位,雇主仍要承担主要责任。
- 给务工人员的提醒:从事特种作业建议提前考取法定资质,虽然本案中未因无资质加重责任,但如果事故直接由操作不规范导致,无资质会被认定为明显过错,大幅提高自身的责任比例;作业过程中如果雇主要求违规操作、未提供安全防护设备,有权拒绝作业,不要冒险干活。另外如果在城镇务工满一年,即使没有固定收入证明,也可以主张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误工费、护理费,赔偿金额会比农村标准高近一倍。
- 给劳务中介的提醒:如果委托人明确要求介绍有资质的人员,建议留存相关沟通证据,尽量做基本的资质核验,避免因故意隐瞒无资质情况被追究连带责任;收取中介费时建议明确约定仅提供居间介绍服务,不参与劳务管理,避免被认定为实际用工方承担责任。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