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水工程已做闭水试验并付款后,还能凭上游结算扣款向施工方索赔吗?征和律所结合眉山(2026)川14民终12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承揽合同中的防水工程已经完成闭水试验,定作方也按合同支付了70%进度款。此后,上游发包方与总承包方在结算协议中约定因工程质量问题扣减大额工程款,定作方能否直接拿这份上游结算协议,要求实际防水施工方赔偿全部扣款损失?
征和律师事务所认为,这类纠纷的关键不在于“上游是否扣款”,而在于能否证明:扣款损失确由该施工方的承揽工作质量缺陷造成、损失金额具有具体构成、质量问题发生在约定责任期间内且施工方曾被及时通知处理。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6)川14民终12号生效判决分析:在承揽合同纠纷中,定作方主张工程质量损失,不能仅凭其与第三方之间的结算扣款协议当然要求承揽人承担赔偿责任。尤其在工程已经完成闭水试验、定作方按约支付进度款、后续局部渗水曾被维修处理、约定质保期已经届满的情况下,法院通常会要求索赔方进一步证明质量缺陷、因果关系和损失金额。
本案中,天津某设计公司要求某装饰部赔偿528,764元,主要依据是某建筑公司与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之间的《工程结算协议书》。但该协议所称“工程质量问题”并不只限于防水施工,二审中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还说明,扣款涉及空调、窗帘故障、隔音、排烟系统、墙壁脱落、卫生间门脱落、墙体渗水等多项问题。也就是说,528,764元无法直接等同于某装饰部防水施工造成的损失。
征和律所提示,当事人处理类似工程质量索赔时,应特别注意“上游扣款”和“下游违约赔偿”之间并非自动传导关系。上游结算协议可以作为线索或间接证据,但如果没有验收记录、整改通知、现场照片、维修清单、鉴定意见、费用明细等证据相互印证,单独依据上游结算扣款主张下游施工方全额赔偿,败诉风险较高。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一条
承揽人完成工作的,应当向定作人交付工作成果,并提交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有关质量证明。定作人应当验收该工作成果。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二条
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合理选择请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将酒店精装修工程发包给某建筑公司。某建筑公司授权天津某设计公司以其自身名义对外签署防水劳务合同,并可就防水施工质量问题所产生的损失主张责任。随后,天津某设计公司与某装饰部签订《劳务合同》,约定某装饰部以包工包料方式承接酒店客房、公区防水施工,合同价款为24,000元,并约定闭水试验、验收、进度款、尾款及365天质保期等内容。
某装饰部完成施工后,天津某设计公司支付了17,000元工程款。之后,天津某设计公司曾在微信中提出部分房间存在渗水问题,某装饰部随后进行了处理,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还支付了3,200元维修费用。后来,某建筑公司与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签署结算协议,约定因工程质量问题扣除528,764元作为工程修复费用。天津某设计公司据此向某装饰部索赔528,764元。
争议焦点:天津某设计公司主张的528,764元工程质量损失,能否认定为某装饰部防水施工质量问题造成,并由某装饰部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观点: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某装饰部于2022年11月27日完成施工,防水工程进行了闭水试验,天津某设计公司按约支付70%进度款,表明防水工程进行了验收且合格。虽然天津某设计公司曾于2023年8月24日提出部分房间渗水,但某装饰部于2023年11月进行了处理,且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维修费用,说明相关渗水问题已被处理。
同时,双方约定质保期为365天,而某建筑公司与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2025年1月签署结算协议时,已经超过约定质保期。天津某设计公司也未能证明在此之前已经就施工质量问题通知某装饰部。更重要的是,528,764元来源于某建筑公司与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之间的约定,该约定不能当然约束某装饰部,且该扣款涉及多项工程质量问题,并非全部来自防水施工。
裁判结果:一审法院驳回天津某设计公司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正确,天津某设计公司的上诉主张不能成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9,088元由天津某设计公司负担。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6)川14民终12号
- 案由:承揽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22日
-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承揽合同、装饰装修、防水施工等项目中,质量争议往往不是单一技术问题,而是证据链问题。定作方如果认为承揽人施工存在质量缺陷,应尽量做到以下几点:
- 发现质量问题后及时书面通知。不要只在微信中简单提一句“漏水”“渗水”,应明确位置、时间、现象、整改要求和回复期限,并保留送达证据。
- 不要在未固定证据前自行拆除或修复。一旦现场不具备鉴定条件,后续主张质量原因和损失金额会明显困难。本案中双方均认可案涉防水工程已不具备鉴定基础,这对索赔方非常不利。
- 上游结算扣款要拆分明细。如果扣款涉及多个施工项目,应列明每一项问题对应的施工方、维修费用、报价依据、付款凭证和责任认定,不能笼统把总扣款转嫁给某一个下游施工方。
- 质保期内要及时主张权利。如果合同约定质保期,定作方应在质保期内完成通知、勘验、整改、费用确认等动作。超过质保期后再索赔,必须证明质量问题在质保期内已经发生并依法通知承揽人。
- 支付进度款可能被法院视为验收合格的重要事实。如果合同约定“闭水试验、验收合格后支付进度款”,定作方付款后再主张工程从一开始就存在严重质量问题,需要提供更强证据推翻付款所体现的验收状态。
征和律所认为,本案对工程承揽类当事人的现实启示是:质量索赔不能只讲“我被别人扣钱了”,还要证明“为什么这笔钱应由对方承担”。对于施工方而言,也应保留完工通知、闭水试验记录、验收沟通、维修记录、收款凭证等资料,避免多年后被动承担难以核实的上游扣款风险。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