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账投资未签合伙协议能要求退款吗?征和律所结合达州(2026)川17民终35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当事人向他人转账用于投资项目,未签订书面投资/合伙协议、也未约定盈亏分担、合伙期限等核心合伙条款的,能否主张款项为借款要求返还?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6)川17民终35号生效判决解答:司法实践中认定“名为投资实为借贷”的核心标准是看双方是否具备投资/合伙的核心要件:一是是否有书面或明确的口头约定,对出资比例、盈亏分担、决策权限、退伙规则等核心事项达成一致;二是出资方是否实际享有项目的收益分配权、知情权、决策权等合伙人权利;三是款项是否实际投入约定项目,且出资方需承担项目亏损风险。如果以上要件均不满足,仅有转账记录和模糊的投资意向表述,法院通常会认定为借贷关系,出借人有权要求返还本金及逾期利息。
法律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十六条: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十四条第一款: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真实案例
王某与张某万为亲属关系,2020年张某万向王某推介某煤矿投资项目,王某先后三次按照张某万的指示,向张某万之子张某豪账户转账合计80万元,双方未签订任何书面投资/合伙协议,也未明确约定出资份额、盈亏分担、合伙期限等内容。张某万虽主张双方是合伙投资关系,其已将80万元投入煤矿项目,且王某尚欠20万元投资款未支付,但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双方就合伙核心条款达成一致,也无法证明案涉80万元实际投入煤矿且王某享有合伙人权利。后因项目长期无进展,王某起诉要求张某万返还80万元及利息,张某万反诉要求王某支付欠付的20万元投资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万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双方成立合伙投资关系,案涉80万元名为投资实为借贷,最终判决张某万向王某返还80万元及逾期利息,驳回张某万的全部反诉请求,二审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6)川17民终35号
-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 审理法院: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22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若确为合伙投资,务必签订书面合伙/投资协议,明确约定出资比例、盈亏分担方式、项目决策机制、退伙条件、清算规则等核心内容,避免仅以口头约定合作,后续产生纠纷举证不能; 2. 若为借款给他人用于项目经营,务必签订书面借条,明确款项性质为借款,约定借款利率、还款期限、违约责任等条款,转账时备注“借款”,避免后续被主张为投资款无法收回; 3. 所有涉及资金往来的沟通记录、转账凭证、协议文件均需完整留存,若后续产生纠纷,可第一时间向专业律师咨询固定证据,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