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中间人代收还款算有效还款吗?征和律所结合无锡(2026)苏02民申25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民间借贷交易中,出借人通过中间人转付借款、借条由中间人保管,后续借款人向中间人偿还借款的,是否可以视为对出借人完成有效还款?中间人代收还款的行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6)苏02民申25号生效判决分析:对于上述问题,司法实践中核心判断标准是中间人代收还款的行为是否符合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结合本案判决来看,即便出借人未出具书面授权委托书,但若结合借款交付的交易模式、借条保管情况、历史催款及还款的交易惯例、出借人此前的行为表现等事实,足以让借款人有合理理由相信中间人具有代收回款的代理权限,且借款人主观上善意无过失的,就会被认定为表见代理,借款人向中间人的还款就会被视为对出借人的有效还款,出借人无权再要求借款人重复还款。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三条: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陈某与徐某互不相识,通过原审第三人裴某介绍达成借贷合意:2019年陈某通过裴某向徐某转付借款70万元,2020年5月陈某与徐某建立直接沟通后又直接向徐某转账40万元,徐某出具了出借人为陈某的两张借条,借条原件因地域便利由裴某代为保管。
借款后,陈某长期通过裴某向徐某催讨款项,未直接向徐某主张过还款,且实际收到过裴某转交的部分借款本息。2022年1月,徐某向裴某转账结清了包含案涉借款在内的全部款项,裴某随后撕毁了保管的借条,但未将剩余还款转交给陈某。陈某因未收到剩余还款,起诉要求徐某继续履行还款义务,二审法院认定裴某代收还款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徐某已完成还款义务,陈某不服二审判决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争议焦点
- 徐某是否已全额归还案涉借款的全部本息?
- 裴某收取徐某还款的行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
- 裴某未将代收的还款转交给陈某的情况下,徐某是否仍需承担还款责任?
法院观点
首先,结合各方提交的聊天记录、银行转账凭证等证据,徐某已归还案涉借款全部本息的事实具有高度可能性,原审判决认定并无不当。
其次,虽然陈某未向裴某出具书面的代收还款授权,但案涉借款最初通过裴某完成交付、借条原件长期由裴某保管、借款后陈某长达数年仅向裴某催讨而未直接向徐某主张权利、陈某也实际收到过裴某转交的还款本息,上述事实足以认定各方之间已经形成“徐某向裴某付款、裴某再转交给陈某”的交易惯例,徐某有合理理由相信裴某具有代陈某收取还款的权限,因此裴某的收款行为构成表见代理,该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应当由陈某承担。
最后,本案不属于《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三条规定的“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情形,裴某未转交还款的后果不应由徐某承担,陈某可另行向裴某主张权利。
裁判结果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6年1月21日作出(2026)苏02民申25号民事裁定,驳回陈某的再审申请。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6)苏02民申25号
-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 审理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21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民间借贷交易中,因中间人代转款项、代收还款引发的纠纷频发,各方都应当提前做好风险防控:
1. 对出借人而言:如确需通过中间人介绍、转付借款的,应当在借条或借款合同中明确约定中间人仅承担介绍、中转义务,无代收还款的权限,同时将该约定明确告知借款人并留存证据;出借款项后应当定期直接向借款人本人催讨,明确要求借款人将所有还款直接支付至出借人本人的银行账户,避免长期仅通过中间人催讨形成交易惯例,导致自身权益受损。
2. 对借款人而言:还款时应当优先向借条载明的出借人本人账户付款,即便此前有通过中间人转交还款的情况,也应当在每次付款前向出借人本人核实确认,最好取得出借人同意向第三方付款的书面或可留存的电子授权,避免因表见代理认定的争议承担重复还款的风险。
3. 如出现中间人截留还款的情况,无论是出借人还是借款人,都可以凭转账记录、沟通凭证等证据另行向中间人提起诉讼,要求其返还截留的款项,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此外,对于大额民间借贷交易,建议提前咨询专业律师,完善交易流程,避免潜在法律风险。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