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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了带安装的工业设备订货合同算承揽还是建设工程?征和律所结合无锡(2026)苏02民辖终33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1. 包含设计、安装、调试义务的定制工业设备订货合同,应当认定为承揽合同还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2. 双方后续签订仅约定价款支付的分期付款协议,是否会改变原合同的性质及管辖规则?

3. 被告超过答辩期提出管辖异议且已应诉答辩的,法院是否还能以违反专属管辖为由移送案件?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6)苏02民辖终33号生效判决分析: 判断合同性质不能仅依据合同名称,需结合权利义务内容、标的物属性、履行方式综合认定: 第一,约定由承接方负责专业设计、管线施工、系统调试且要求具备对应施工资质,安装后设备将附着于不动产成为生产设施组成部分的工业设备合同,属于《建设工程分类标准》规定的机电工程范畴,应纳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规则。 第二,后续签订的仅约定金钱给付的分期付款协议,属于对原合同权利义务的清算安排,不改变基础法律关系的性质,管辖规则仍以原合同性质为准。 第三,专属管辖是民事诉讼法的强制性规定,具有排除应诉管辖的效力,即便被告超期提出管辖异议、甚至已经应诉答辩,法院发现违反专属管辖规定的,仍应当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法院。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二款: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或者提出反诉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 《建设工程分类标准》(GB50841-2013)3.1.1条:建设工程是指为人类生活、生产提供物质技术基础的各类建(构)筑物和工程设施。包括建筑工程、土木工程和机电工程三类。3.1.4条:机电工程是指按照一定的工艺和方法,将不同规格、型号、性能、材质的设备、管路、线路等有机组合起来,满足使用功能要求的工程。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2021年江苏某环保公司(上诉人)与唐山某新材料公司(被上诉人)先后签订两份废气焚烧炉系统技术协议、一份订货合同,约定江苏公司为唐山公司定制、设计、制造、安装、调试两套废气焚烧处理系统,合同总价750万元,同时约定合同履行地为唐山公司所在地,争议由甲方(唐山公司)所在地法院管辖。后双方另行签订了反应釜配套设备的买卖合同,2024年双方签订《分期付款协议》,确认唐山公司尚欠货款316万余元,约定争议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后江苏公司向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起诉,主张本案为定作承揽合同,要求唐山公司及3家关联企业支付欠款,同时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唐山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本案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当由不动产所在地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管辖。

争议焦点

本案核心争议为案涉合同的性质认定,以及分期付款协议、应诉行为是否影响专属管辖的适用。

法院观点

法院经审查认为:首先,案涉合同义务不仅是设备供货,还包括系统设计、管线连接、安装调试等专业内容,要求承接方具备对应施工资质,设备安装后将附着于唐山公司厂房,成为生产设施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符合机电工程的定义,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畴,应当适用专属管辖。其次,《分期付款协议》仅为对原合同价款的结算安排,未改变基础法律关系的性质,仍应按原合同性质确定管辖。最后,专属管辖是强制性规定,不受答辩期、应诉行为的限制,法院发现违反专属管辖规定的,应当移送。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裁定唐山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河北省唐山市乐亭县人民法院处理;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6)苏02民辖终33号
  •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22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第一,企业签订“设备供货+安装”类合同时,不能仅以合同名称判断法律性质:若合同义务包含专业系统设计、管线施工、调试运维,且要求承接方具备对应施工资质,设备安装后将附着于不动产成为生产设施不可分割组成部分的,大概率会被认定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规则。企业切勿盲目约定与专属管辖冲突的管辖条款,此类约定会被认定无效,引发管辖异议拖延诉讼周期。 第二,即便双方后续就价款结算签订了纯金钱给付的还款协议、分期付款协议,也仅属于对原合同权利义务的清算安排,不会改变基础法律关系的性质,管辖规则仍以原合同性质为准。企业在起诉前需优先核查基础合同的法律性质,不要仅凭后续结算协议的管辖约定盲目选择管辖法院,避免被移送后增加诉讼成本。 第三,专属管辖是民事诉讼法的强制性规定,具有排除协议管辖、应诉管辖的效力:即便被告未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异议、甚至已经到庭应诉答辩,法院只要发现案件违反专属管辖规定的,仍有权依职权或依申请将案件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法院。当事人立案前应当提前做好管辖预判,尤其是建设工程类案件,优先选择不动产所在地法院起诉,避免不必要的程序损耗。 此外,本案中原告同时主张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该权利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专属权利,若当事人拟主张该项权利,更应当优先向不动产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避免管辖异议影响权利行使的法定期限。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