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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分包后擅自再分包要赔多少违约金?征和律所结合天津(2026)津03民终170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建设工程专业分包合同中约定“分包方不得转包或再分包,否则支付分包工程最终结算价款的15%作为违约金”,分包方擅自将承包工程再分包的,法院会如何调整违约金数额?守约方能否同时主张违约金的资金占用损失?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6)津03民终170号生效判决解答:首先,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禁止性规定,也违反合同约定,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其次,关于违约金调整规则:我国法律允许当事人请求法院对约定过高或过低的违约金进行调整,法院调整时需综合考量守约方的实际损失、违约方的违法所得、合同履行情况、双方过错程度、建筑行业惯例等多重因素。本案中,因守约方某甲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因违法再分包遭受的实际损失数额,法院结合案涉再分包合同金额、建筑行业平均利润、违约情节等因素,将约定的“结算款15%”违约金酌减为2万元。第三,违约金本身属于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在双方未就违约金的具体金额、给付期限达成一致意见前,守约方无权另行主张违约金的资金占用损失,二者不能同时得到支持。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三款: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真实案例

2019年3月,某甲公司与河南某公司签订《天津某有限责任公司30万吨/年精制食用盐搬迁工程专业分包合同》,约定某甲公司将案涉项目的土建工程、装饰装修等专业分包给河南某公司,合同通用条款明确约定分包方不得以任何形式转包或再分包,否则应支付最终结算价款15%的违约金。后双方签订补充协议调整合同暂估价。

合同履行过程中,河南某公司擅自将其承包范围内的综合楼一、综合楼二外墙面装饰工程,以包工包料的方式再分包给案外人某乙公司施工,暂估合同金额25.3万元。

2024年,河南某公司起诉某甲公司主张工程款的另案诉讼中,某甲公司才知晓河南某公司存在违法再分包的行为,遂另行提起本案诉讼,要求河南某公司支付违法再分包违约金1607266.24元及相应资金占用损失。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定河南某公司的行为构成违法再分包,综合考量某甲公司未能举证实际损失、再分包合同金额、行业利润等因素,酌定河南某公司支付违约金2万元,驳回某甲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双方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后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双方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6)津03民终170号
  • 案由: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23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一、针对建设工程发包方/总包方:

  • 签订分包合同时,除明确约定禁止转包、违法再分包的违约责任外,应当细化违约损失的计算方式,例如将发包方罚款、工程整改费用、商誉损失等纳入损失范围,避免后续举证困难。
  • 加强施工现场动态管理,建立施工人员实名核验、施工队伍备案机制,定期核查现场施工主体与分包合同主体的一致性,及时发现违法分包、转包行为,固定相关证据。
  • 如发现分包方存在违法再分包行为,应当及时收集留存自身实际损失的证据,例如发包方出具的罚款通知、工程质量整改的支出凭证、工期延误损失凭证等,避免因损失举证不足导致违约金被大幅调减。

二、针对建设工程分包方:

  • 严格遵守建筑市场法律规定,不得将承包的专业工程再分包,否则不仅需承担合同违约责任,还可能面临住建部门的行政处罚,影响企业资质及招投标资格。
  • 如确需将承包范围内的劳务作业外包的,应当选择具有相应劳务分包资质的企业签订劳务分包合同,且不得将工程主体、关键性工作交由第三方完成,同时建议就劳务分包事项取得发包方的书面同意,避免被认定为违法再分包。

三、关于诉讼时效:主张违法分包违约责任的诉讼时效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违约事实之日起计算,如发包方在另案诉讼中才知晓分包方的违法再分包行为,诉讼时效从该时点起算,未超过三年诉讼时效的,有权提起诉讼主张权利。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