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过磅折方系数有争议以什么为准?征和律所结合昌吉(2026)新23民终123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买卖合同双方对过磅折方系数存在争议时,应当以什么标准作为货款结算依据?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6)新23民终123号生效判决解答:首先,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已通过结算单、对账单等书面文件盖章确认折方系数的,该约定优先作为结算依据,非经双方协商一致或法定程序不得推翻;其次,一方主张自行推导的折方系数,但无法提供双方合意证据、也没有合同约定支撑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其主张的系数无法得到法院支持。本案中双方已在加盖公章的材料结算单中明确认可折方系数为1.9,该系数应当作为案涉戈壁料货款结算的合法依据。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
真实案例
2022年12月16日,新疆某某建矿业有限公司(某乙公司,卖方)与新疆某某新运输有限公司(某甲公司,买方)签订《戈壁料销售合同》,约定某甲公司向某乙公司采购戈壁料600万立方米,单价11元/立方米,计量方式为过磅折方,付款方式为先款后货。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对拉运戈壁料总吨数5163855.61吨无异议,但对折算立方数的折方系数产生争议:某甲公司主张折方系数应为2.04,仅认可欠付货款369万余元;某乙公司主张按照双方2024年1月25日盖章确认的材料结算单记载的1.9作为折方系数,主张欠付货款616万余元。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定折方系数为1.9,核算总货款为29896006.14元,扣除已付款23730000元,判决某甲公司支付欠付货款6166006.14元、装车款2152435.69元及对应逾期利息、律师费、保全申请费等,驳回某甲公司全部反诉请求。某甲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某甲公司主张的2.04系数系其单方推导得出,无双方合意及合同依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6)新23民终123号
-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22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买卖合同签订时,应当将过磅折方系数、计量标准、结算方式等核心条款明确写入合同,避免后续履行过程中产生不必要的争议;
- 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结算单、对账单、确认函等书面文件,双方盖章确认后即具备法律效力,签署前务必仔细核对各项数据、系数是否符合双方约定,避免因疏忽导致自身权益受损;
- 对结算标准有异议的,应当及时固定双方沟通的证据,必要时可共同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专业意见,单方自行推导的计量标准无法得到法院支持;
- 买卖合同约定“先款后货”但实际履行过程中出卖人接受买受人未付款先提货的,视为双方对付款方式的变更,但不影响买受人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出卖人仍可依法主张逾期付款损失。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