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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遣员工劳务费要用工单位付吗?征和律所结合昌吉州(2026)新23民终54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签订劳务费结算协议时公司管理人员尚未登记为法定代表人,其签字确认的劳务费支付协议是否有效?劳动者被第三方派遣到用工单位食堂工作,用工单位承诺支付劳务费后又以劳动者是派遣为由拒付的,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6)新23民终54号生效判决解答:首先,即使劳动者最初由第三方派遣,但用工单位的负责管理人员在结算时明确承诺支付劳务费的,该承诺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用工单位具有约束力。其次,管理人员虽尚未登记为法定代表人,但实际负责案涉项目管理的,其签署结算协议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法律后果由公司承担,公司不能以劳动者是第三方派遣、签字人当时不是法定代表人为由拒付劳务费。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真实案例

王某甲2024年4月至10月在新疆某有限公司承包的食堂从事厨师工作,2024年10月29日,当时负责管理案涉食堂的曹某(2025年8月才登记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与王某甲签订《协议书》,明确约定食堂承包商(即新疆某有限公司)支付王某甲劳务费42000元,付款期限为1个月。协议签订后新疆某有限公司以王某甲是第三方派遣、曹某当时不是法定代表人为由拒绝付款,王某甲遂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曹某是案涉食堂的实际负责人,其签署结算协议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法律后果由新疆某有限公司承担;协议明确约定新疆某有限公司作为食堂承包商支付劳务费,新疆某有限公司主张第三方是用工主体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应当按协议约定履行付款义务。最终一审法院判决新疆某有限公司向王某甲支付劳务费42000元及按年利率3.1%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新疆某有限公司上诉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6)新23民终54号
  • 案由:劳务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01-21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务工人员提供劳务时,无论直接受雇还是第三方派遣,都要注意留存提供劳务的证据、和实际用工方的沟通记录,结算时尽量要求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一方签字盖章,明确约定付款主体和付款时间,避免后续维权举证困难。 2. 企业安排工作人员负责项目管理的,应当明确告知工作人员职权范围,同时向合作方公示授权范围,避免工作人员越权签署协议带来的法律风险;若主张劳动者是第三方派遣的,应当留存劳务派遣协议、代发工资记录、派遣费用支付凭证等相关证据,否则要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3. 结算协议中明确约定了付款时间的,付款方逾期未付的,即使协议未约定逾期利息,守约方也有权主张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逾期付款利息,无需双方另行约定。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