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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定代表人在还款协议上签字要不要承担连带责任?征和律所结合昌吉(2026)新23民终56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承揽合同纠纷中,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在还款协议上签字,是否构成债务加入,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6)新23民终56号生效判决分析:认定法定代表人签字是否构成债务加入,核心是区分其签字属于职务行为还是个人作出的债务加入意思表示:

  • 如果协议中无“共同清偿”“个人承担连带责任”“自愿加入债务”等明确约定,且协议落款同时加盖公司公章、债务本身属于公司经营产生的债务,法定代表人签字仅属于履行职务的行为,无需对公司债务承担个人责任;
  • 只有协议明确约定法定代表人个人自愿为案涉债务承担清偿责任,才能认定构成债务加入,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本案适用旧法):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现行债务加入规则):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吴某为新疆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吉木萨尔分公司开发的楼盘提供模板安装承揽服务,双方结算后确认公司欠付吴某工程款52万元。2017年双方签订《协议书》约定还款方式,其中约定车辆按揭贷款由该分公司负责人夏某某按月偿还,否则承担违约责任,夏某某在协议落款处签字同时加盖了分公司印章。后因未按约定还款,吴某起诉要求夏某某与公司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案涉债务属于公司经营产生的工程款,协议内容未明确约定夏某某个人承担还款责任,且落款同时加盖公司印章,夏某某的签字属于履行职务行为,不构成债务加入,无需承担连带责任。

裁判结果

判决新疆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吉木萨尔分公司向吴某支付工程款341736.76元及对应利息,驳回吴某要求夏某某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6)新23民终56号
  • 案由:承揽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01-23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债权人如果要求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一定要在协议中明确约定该人员个人自愿加入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不能仅以其签字就推定属于个人担责,避免后续维权产生争议;
  2. 签署还款协议时要明确标注债务主体,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个人要单独书写“本人自愿为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等明确的担责意思表示,必要时可要求个人另行出具担保函;
  3.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在代表公司签署协议时,要仔细核查协议条款是否有要求个人承担责任的内容,避免误签导致个人承担不必要的债务风险。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