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对还款期限约定不一致,到底以哪个为准?征和律所结合昌吉(2026)新23民终93号案例实务解读
一、法律问题
实务中很多借款人在借钱时一次性会签好几份文件——《借款合同》《借款凭证》《个人贷款申请表》《承诺书》等等,而这几份文件中关于"还款期限"的约定往往并不一致:有的写"一年",有的写"六个月",有的甚至根本没写。一旦多年后出借方上门讨债,借款人最常用的抗辩理由就是"已经过了诉讼时效"。
那么问题来了:同一笔借款,多份文件对还款期限的约定相互矛盾时,法院到底以哪个为准?诉讼时效又应当从什么时候开始起算?这正是本案上诉人蔡某与被上诉人钱某争议最激烈的焦点。
二、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6)新23民终93号生效判决解答:当借款人与出借人就同一笔借款分别在《借款合同》《借款凭证》《承诺书》等多份文件中作出不一致的还款期限约定,且事后双方未就期限重新达成一致时,应当认定为"还款期限约定不明"。一旦被认定为约定不明,依据法律规定,出借人有权随时要求借款人还款,诉讼时效并非从所谓"借款一年到期"或"借款六个月到期"之日起算,而是从出借人主张权利、给予借款人合理准备期满之日起算。
本案中,蔡某主张《借款凭证》写明的"2020年3月26日还款"应视为还款期日,但法院注意到:(1)作为主合同的《借款合同》并未约定还款期限;(2)同日出具的《承诺书》载明借款期限为"六个月",与"一年"相互矛盾;(3)《承诺书》还约定"在某某公司工程款拨付时优先偿还",而该工程款实际于2024年底才支付。综上,二审法院认定案涉借款属于履行期限约定不明,钱某于2025年9月起诉并未超过诉讼时效。
三、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本案因法律事实发生于民法典施行前,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适用旧法):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合同成立时有效):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
四、真实案例
基本事实:2019年3月26日,蔡某向某某小额贷款公司借款2万元,年利率24%。同日签订的《借款合同》未约定还款期限,《个人贷款申请表》《借款凭证》写明借期一年,《承诺书》却写明借期六个月,且承诺"在某某公司工程款拨付时优先偿还"。2020年11月,小贷公司将该笔债权转让给钱某。2025年9月,钱某起诉要求蔡某偿还本金及利息。蔡某抗辩已超过诉讼时效。
法院观点:多份文件对还款期限约定不一致,事后又未重新达成一致,应认定为约定不明;同时承诺书载明在工程款拨付时优先偿还,工程款实际于2024年底支付,故钱某2025年起诉未超过三年诉讼时效。关于利息,2020年8月20日前按约定年利率24%计算,2020年8月20日后按合同成立时一年期LPR(4.35%)的四倍保护。
裁判结果:二审驳回蔡某上诉,维持原判,蔡某偿还本金20,000元、利息24,428.71元,并以本金为基数自2025年9月20日起按一年期LPR四倍继续计息至付清之日。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6)新23民终93号
- 案由: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21日
五、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本案给借贷双方都提了个醒——"白纸黑字"并不一定意味着权利义务清晰,相反,多份文件之间的相互冲突,反而可能让原本明确的期限沦为"约定不明"。
对出借人(含债权受让人)而言:第一,签合同时务必保证主合同与借款凭证、承诺书等附属文件中的还款期限、利率、担保等条款一致,避免被借款人反咬"约定不明"以外的其他主张;第二,即使遇到"约定不明"的情形,也建议每隔两年通过书面催收函、微信、短信等方式留痕主张权利,防止时效抗辩风险;第三,受让债权后,要尽快向债务人发出书面通知,本案钱某直接以起诉送达方式通知亦获法院认可,但提前书面通知更为稳妥。
对借款人而言:切勿误以为"借条上写了一年期限、超过三年没人找我就安全了"。如果合同体系本身存在矛盾,法院极可能认定为约定不明,时效从出借人主张时重新起算。同时需特别注意:本案中蔡某在《承诺书》里加了一句"工程款拨付时优先偿还",这句"贴心话"反而成为法院认定时效未起算的重要依据——承诺书中任何与"何时还、怎么还"相关的措辞都可能产生意想不到的法律后果。
关于利率上限问题:本案另一个争议点是2020年8月20日后利率如何计算。蔡某主张应按起诉时LPR(3.1%)的四倍调减,但法院认为应按"合同成立时"的一年期LPR(4.35%)的四倍保护,这一裁判尺度对借款人较为不利,提示借款人在签订高息借款时务必谨慎评估长期利息成本。征和律所建议,遇到债权转让、利率争议、时效抗辩等复杂民间借贷纠纷,最好在起诉或应诉前咨询专业律师,全面梳理证据链与抗辩路径。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