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将分析这份判决书,提炼最大争议点进行解读。本案最大争议点是:**租赁合同约定"按月计租",但双方实际履行中按"实际使用天数"结算,租金计算标准应以合同约定还是实际履行为准?** ```html 租赁合同写"按月计租"实际却按天结算,租金到底怎么算?征和律所结合喀什(2026)新31民终47号案例实务解读 - 征和律师事务所
内页banner
首页 > 租赁合同纠纷 > 租赁合同写"按月计租"实际却按天结算,租金到底怎么算?征和律所结合喀什(2026)新31民终47号案例实务解读

租赁合同写"按月计租"实际却按天结算,租金到底怎么算?征和律所结合喀什(2026)新31民终47号案例实务解读

一、法律问题

在租赁合同中,双方书面约定"按月计租"(如月租15,000元/辆),但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又通过实际行为(如发送结算明细、微信沟通)按"实际使用天数"进行结算。一旦发生纠纷,出租方主张应按合同书面约定的"按月"满额计算租金,承租方则主张应按双方实际履行的"按天"计算。此时,法院究竟会支持哪一种计算方式?合同的书面条款能否被实际履行行为所"覆盖"?

二、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6)新31民终47号生效判决解答:合同自由原则不仅体现在合同订立阶段,也贯穿于合同履行的全过程。当书面约定与实际履行发生冲突时,如果有充分证据证明双方通过持续、稳定的实际履行行为对原合同条款进行了变更,且该变更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则应认定原合同条款已被有效变更,以实际履行的方式作为最终结算依据。

本案中,喀什中院二审明确指出:承租方某乙公司向出租方某甲公司发送的《车辆租金及维修费用明细》明确载明租赁费按照500元/天计算,出租方厂长舒某并未提出异议;结合后续微信沟通和证人证言,足以证明双方在合同实际履行中通过按实际使用天数进行结算的行为,已经变更了合同约定的"按月结算"内容。出租方在二审中仍坚持按合同书面约定的"按月"满额主张租金(高达240万元),未获法院支持。

这一裁判思路给所有租赁合同当事人一个重要警示:合同写在纸上不等于"一锤定音",履行行为同样具有变更合同的法律效力。征和律所提示,无论是出租方还是承租方,对于结算方式这类核心条款,一旦发现实际履行偏离书面约定,应当及时书面确认或书面异议,避免日后产生不必要的争议。

三、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四条:"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三条:"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

四、真实案例

基本事实:2023年2月,某甲公司(出租方)与某乙公司(承租方)签订《混凝土搅拌车租赁合同》,约定某甲公司向某乙公司提供10辆混凝土搅拌车,租金按每月15,000元/辆收取,租赁期限至2023年12月31日,结算方式为按月结算。合同实际履行后,2023年4月21日,某乙公司指定结算人李某向某甲公司厂长舒某发送《车辆租金及维修费用明细》,明细中将租金按照500元/天进行核算(如3月1日至3月21日4辆车,按21天×500元/天×4辆=42,000元),舒某收到后未提出任何异议。后续双方多次按"实际使用天数"沟通租金,5辆派往艾力西湖镇的车辆,证人证言也证实"用几天算几天"。

2023年8月,双方协商解除合同,但因联系人舒某2024年3月去世等原因,车辆直至2024年6月30日才陆续返还。出租方某甲公司起诉主张:按合同书面约定的"按月计租",要求承租方支付租金240万元及违约金48万元,合计288万元。承租方则主张:双方已通过实际履行变更为按天计算,且大量时间车辆未实际使用,不应支付。

法院观点:喀什中院二审认为,2023年4月21日某乙公司发送的《车辆租金及维修费用明细》明确载明租赁费按500元/天计算,某甲公司舒某并未提出异议;结合后续微信聊天记录和证人证言,足以证明双方在合同实际履行中通过按实际使用天数进行结算的行为变更了合同约定的"按月结算"内容,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一审法院据此确认案涉租赁费按天计算并无不当。同时,对于合同解除后至车辆实际返还期间,结合双方过错程度、停工期等因素,按公平原则分担损失。

裁判结果:二审改判承租方某乙公司支付出租方某甲公司租赁费668,292元及违约金24,890.54元,远低于出租方主张的288万元。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按比例分担。

五、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6)新31民终47号
  • 案由:租赁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22日

六、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出租方需警惕"沉默即默认"的法律风险。本案中出租方厂长舒某收到承租方"按天结算"的明细后未提异议,最终被法院认定为同意变更合同。征和律所在代理租赁合同案件时反复强调:对于承租方发来的任何与原合同不一致的结算单据、计费方式、付款安排,出租方必须在第一时间以书面形式(微信、邮件、纸质函件)明确异议或确认,切勿"懒得回复"或"口头说说",否则极有可能在诉讼中被推定为已接受变更。

2. 承租方应当主动留痕,固定"实际履行变更合同"的证据链。本案承租方之所以能成功抗辩"按天计租",关键在于其留存了完整的微信聊天记录、结算明细、证人证言。征和律所建议承租方:每次结算都要留下书面记录,明细中清晰列明计费方式、天数、单价,并通过微信、邮件等可固定的方式发送给对方,必要时要求对方书面回复确认。

3. 大型设备租赁合同解除后,应及时书面确认交付地点与对接人。本案另一争议点——合同解除后车辆迟延返还问题,根源就在于双方未明确交付地点和对接人,加之出租方负责人病逝导致沟通中断,最终法院按双方过错分担损失。征和律所提醒,对于搅拌车、挖掘机、塔吊等大型设备,合同解除后应当立即签订书面《交接协议》,明确交付时间、地点、验收标准、双方对接人及备用联系人,避免因人员变动导致返还纠纷。

4. 关于车辆维修费用的承担,要区分"交付前固有缺陷"与"使用中过错损坏"。本案中部分维修发生在车辆交付初期,被法院认定为"为使车辆达到基本可使用状态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由出租方承担。征和律所提示,承租方接收设备时务必进行书面验收,发现问题立即拍照、录像并书面通知出租方,否则后期主张"交付时即有缺陷"将面临举证困难。

5. 合同条款与实际履行不一致时,咨询专业律师。征和律师事务所在大量租赁合同纠纷代理实践中发现,类似"合同写一套,履行做一套"的情形普遍存在。一旦发生争议,胜负往往取决于证据的完整性和法律论证的专业性。建议当事人在发生争议苗头时尽早咨询律师,由律师协助梳理证据、固定事实、出具法律意见,避免错过维权最佳时机。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