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期间转账无借条事后确认算借款吗?征和律所结合楚雄(2026)云23民终94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恋爱期间向对方大额转账未出具借条,仅靠转账记录和分手后的聊天确认内容,能否认定双方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6)云23民终94号生效判决分析:自然人之间民间借贷关系的成立需同时满足「借贷合意」和「款项交付」两个核心要件,即便没有书面借条,只要在案证据能够同时证明这两点,即可认定借贷关系成立。
本案中款项交付的事实已经明确,核心争议在于借贷合意是否存在:双方分手后的聊天记录中,段某主动询问陈某「欠你多少」「你算一下吧」,陈某明确主张案涉4万元,段某以「嗯嗯」回复确认并承诺还款,该内容已经构成对欠款事实和金额的明示认可,足以认定双方就案涉4万元达成了借贷的合意。段某抗辩称款项属于共同开销、已转回部分款项,但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相关转账与案涉4万元的关联性,因此抗辩不成立。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陈某与段某2023年11月至2024年9月期间系恋爱同居关系,2024年1月陈某从母亲处取得4万元,通过本人转账+第三人汤某转交的方式将4万元全部交付给段某,双方未出具借条也未明确约定款项性质。2024年9月双方分手后,段某通过抖音主动联系陈某询问欠款金额,陈某提出欠付4万元,段某回复确认并承诺「过几天」还款,后续段某未还款,陈某遂向法院起诉。
争议焦点:案涉4万元款项性质是否属于借款,段某是否应当承担还款责任。
法院观点:陈某提交的转账记录能够证明款项已经实际交付,双方分手后的聊天记录具有对象特定、内容明确的特征,能够证明段某已经自认欠付陈某4万元的事实,二者相互印证足以认定借贷关系成立。段某抗辩称款项属于共同开销、已转回部分款项,但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主张,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裁判结果:一审法院判决段某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偿还陈某借款本金4万元,并按年利率3%支付自2025年11月4日起至款项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楚雄州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段某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6)云23民终94号
-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 审理法院: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23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恋爱期间涉及大额资金往来时,建议尽量明确款项性质:属于借款的可通过微信、借条等方式明确约定,转账时备注「借款」等字样,避免后续产生纠纷;属于赠与或共同开销的也可留存相关消费凭证、约定记录,避免分手时账目不清。
- 若事前未明确款项性质,分手后对账时需注意表述清晰:聊天记录中明确提及的欠款金额、还款承诺具备法律效力,不要在未核实账目的情况下随意认可债务,也不要模糊表述避免后续举证困难。
- 恋爱期间带有特殊含义的小额转账(如520、1314等)一般会被认定为赠与,但超出日常开销范围的大额转账,若有证据证明存在借贷合意的,会被认定为借款,债务人需承担还款责任。
- 若遇到类似情侣间经济纠纷,建议及时留存转账记录、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证据,必要时委托专业律师介入处理,避免因证据不足导致权益受损。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