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间人未参与签约后对接是否需付居间费?征和律所结合昆明(2026)云01民终657号案例解读
法律问题
居间人促成委托人与第三方签约后,未参与后续合同履行对接的,是否有权主张居间服务费?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6)云01民终657号生效判决分析:中介合同的核心义务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提供订立合同的机会或媒介服务,促成合同成立。只要委托人实际与居间协议约定的第三方签订了合同,且无证据证明签约与居间人无关的,就应当认定居间人完成了核心合同义务,委托人不能以居间人未参与后续签约、履行、结算环节为由拒付居间费。本案中施某与祝某签订的《项目居间协议》合法有效,施某实际与协议约定的第三方四川某有限公司签订了劳务分包合同并完成施工,祝某的居间义务已经完成,施某应当按约定支付居间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三条第一款: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中介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中介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中介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中介人的报酬。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2021年12月祝某与施某签订《项目居间协议》,约定祝某促成施某与四川某有限公司签订官渡古镇回迁安置房项目模板工程分包合同,施某按1.35元/㎡的标准向祝某支付居间费。后施某实际与四川某有限公司签订了分包合同并完成施工,双方就工程款争议经法院调解结案。祝某多次催要居间费未果后诉至法院,施某以祝某未提供居间服务、未参与后续对接、实际施工面积与约定不符为由拒付费用。
法院观点:案涉居间协议合法有效,祝某已促成施某与约定的第三方签约,完成了居间核心义务,施某未提交证据证明其签约与祝某无关,应当按实际施工量支付居间费。施某与第三方的工程款结算争议属于另一法律关系,不影响居间费的支付义务。
裁判结果:一审判令施某向祝某支付居间费196429.04元及自2024年7月4日起算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LPR利息,二审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施某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6)云01民终657号
- 案由:中介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01-21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签订居间协议时应当明确约定居间服务的具体内容、完成标准、费用结算条件,避免仅笼统约定“促成签约”引发争议;若需要居间人参与后续协调、结算等工作的,应当单独列明对应服务的报酬比例及支付条件。
- 居间人应当注意留存提供居间服务的相关证据,比如引荐沟通记录、项目信息提供记录等,避免后续委托人以未提供服务为由拒付报酬。
- 委托人如果认为居间人未完成服务义务,应当及时收集相关证据,比如自行对接签约的沟通记录、居间人无履约能力的证明等,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