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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复印件的离婚补充协议能被法院认定有效吗?征和律所结合昭通(2026)云06民终92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仅持有离婚补充协议复印件,无法提供原件且对方否认签署过该协议的情况下,能否主张协议有效并要求履行协议约定的房产赠与等内容?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6)云06民终92号生效判决解答:此种情况下当事人的主张很难获得法院支持。民事诉讼中,书证应当提交原件,仅提交复印件的,除符合法定提交原件困难的情形且有其他证据佐证外,复印件的真实性无法核实,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如果补充协议内容与此前备案的离婚协议存在冲突,且后续双方签署的其他有效文书也未提及补充协议内容的,法院会依法驳回当事人基于复印件提出的诉求。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提交外文书证,必须附有中文译本。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一条: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提交书证原件确有困难,包括下列情形:(一)书证原件遗失、灭失或者毁损的;(二)原件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经合法通知提交而拒不提交的;(三)原件在他人控制之下,而其有权不提交的;(四)原件因篇幅或者体积过大而不便提交的;(五)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通过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或者其他方式无法获得书证原件的。前款规定情形,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其他证据和案件具体情况,审查判断书证复制品等能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真实案例

何某与易某甲2024年7月登记离婚,经民政部门备案的离婚协议约定:孩子由易某甲抚养,何某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双方无共同财产。何某主张双方于2024年8月29日另行签署了《离婚补充协议》,约定孩子变更由何某抚养,易某甲将其继承的巧家县某房屋无偿赠与何某,但何某仅能提供该协议的照片复印件,无法提交原件,易某甲明确否认签署过该份补充协议。

2024年10月,双方经巧家县玉屏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就孩子抚养权变更事宜达成人民调解协议,协议仅约定了抚养权变更、抚养费支付、探望权等内容,未提及房屋赠与相关约定。后何某起诉要求确认《离婚补充协议》有效、易某甲配合办理房屋过户等,一审法院驳回其关于补充协议及过户的诉求,何某上诉后,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补充协议复印件真实性无法核实,与备案离婚协议内容冲突且后续调解协议未提及相关内容,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6)云06民终92号
  • 案由: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 审理法院: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01-23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离婚后就抚养权、财产分割等事宜签订补充协议的,务必双方各持一份签字盖章的原件,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到民政部门补备案或者办理公证,避免仅持有复印件产生举证风险。
  2. 若补充协议涉及房产、车辆等财产赠与的,应及时办理过户登记,或者对赠与协议办理公证,防止赠与方反悔撤销赠与。
  3. 如果协议原件由对方保管,应当留存好对方保管原件的沟通记录(微信、短信、录音等),涉诉时可申请法院责令对方提交原件,对方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的,法院可以推定你主张的协议内容为真实。
  4. 涉及抚养权、财产分割的后续约定,若通过人民调解、法院调解处理的,尽量把全部协商内容写入调解文书,经司法确认的调解文书具有强制执行力,能最大程度保障双方权益。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