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包合同无效后已付的管理费能以不当得利要回吗?征和律所结合楚雄(2026)云23民终1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建设工程转包合同被认定无效后,实际施工人已经支付的管理费,能否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收款方返还?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6)云23民终1号生效判决分析:不当得利的核心构成要件为一方获利无合法依据、另一方受有损失、获利与损失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但并非所有无效合同项下的付款行为都能构成不当得利。本案中,虽然转包合同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被认定无效,但案涉管理费本质是双方合意约定的违法转包牟利对价,双方对合同无效均存在主观过错,且案涉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同时云南某有限公司明确认可奚某的收款行为视为公司收取,因此该笔管理费不符合不当得利的法定构成,实际施工人要求返还的主张无法得到法院支持。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承包人因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与他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认定无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2020年云南某有限公司中标部队北城营区库房建设项目后,与毕某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将全部工程转包给无建筑施工资质的毕某,约定按中标价的1.2%收取管理费共计121000元,预付款拨付时一次性支付。合同签订后,毕某按约向某公司的项目管理人奚某个人账户支付了该笔管理费,附言注明为项目管理费。后案涉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毕某因工程款纠纷向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起诉,法院认定转包合同无效,且明确管理费争议需另案处理,毕某遂以不当得利为由起诉奚某,要求返还121000元管理费及对应资金占用费。
争议焦点
奚某收取的案涉121000元工程管理费是否构成不当得利,是否应当向毕某返还?
法院观点
法院审理认为:第一,云南某有限公司与毕某签订的转包合同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无效,但案涉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第二,案涉管理费实质是违法转包牟利的非法利益,毕某明知自身无施工资质仍同意支付该笔费用,主观上同样具有非法性;第三,云南某有限公司明确认可奚某的收款行为视为公司收取该笔管理费。因此案涉款项不符合不当得利的法定构成要件,属于不受法律保护的非法利益。
裁判结果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毕某的上诉,维持一审驳回毕某全部诉讼请求的判决。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6)云23民终1号
- 案由:不当得利纠纷
- 审理法院: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23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无建筑施工资质的个人切勿通过转包、挂靠等违法方式承接工程,不仅对应的合同会被认定无效,约定的管理费、利润等非法利益均不受法律保护,一旦产生纠纷,可能面临“工程完工却拿不到工程款、已支付的非法费用也无法追回”的双重损失。
- 建筑企业应当合规开展经营活动,不得通过转包、出借资质等方式收取管理费,该类费用本身属于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还可能面临行政处罚甚至刑事追责;同时企业收款应当使用对公账户,避免用个人账户收取公司款项,防止因财产混同引发不必要的诉讼风险。
- 当事人主张不当得利返还时,应当充分举证“获利方取得利益无合法依据”,如果付款是基于双方事先的合意,即便对应的合同被认定无效,也不一定能被认定为不当得利,尤其是双方均存在违法过错的情况下,非法利益不会得到法院的保护。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