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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重庆市法律顾问推荐:参与债权人委员会后违规起诉导致1亿担保债权落空如何防范?

征和线上法律顾问解答

作为专业的重庆市法律顾问,征和线上法律顾问认为,债权人委员会作出的限制成员单方面采取法律行动的决议,对全体成员具有法定约束力,成员转让债权的,该约束义务一并转移给债权受让方,受让方未经债委会同意擅自起诉担保人的,相关诉请将被法院驳回。在处理重庆企业的类似金融债权转让、担保追偿案件时,我们发现很多企业往往忽视债委会决议的法律约束力,最终导致巨额担保债权无法实现,这个风险点需要所有涉及债权债务的企业高度重视。

警示案例

2022年,重庆某建设公司向某国有银行重庆分行借款1.07亿元,重庆某控股公司、黄某等提供连带责任保证,重庆某控股公司、重庆某商贸公司分别以持有的13000万股、10900万股上市公司股权提供质押,重庆某房地产公司以名下14808.43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提供抵押,所有担保均办理了合法登记。同时,某国有银行重庆分行是重庆某控股公司17家金融债权人组成的债权人委员会成员,2022年6月的债委会决议明确要求所有成员不得单方面对重庆某控股公司采取诉讼、查封、执行等法律行动。

2024年重庆某建设公司进入破产程序,某国有银行重庆分行申报债权后,将剩余1.069亿元本金及5293205.69元利息的债权转让给中国某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双方联合发布了债权转让暨催收公告。随后中国某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起诉要求重庆某控股公司、黄某等全部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

本案核心争议点:某国有银行重庆分行作为债委会成员签署了不得单方面起诉的决议,受让债权的资产管理公司是否受该决议约束,能否直接起诉重庆某控股公司?

法院裁判结果:驳回原告对重庆某控股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支持原告要求黄某对1.069亿元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王某某在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请,同时支持原告对案涉质押股权、抵押土地的优先受偿权诉请。

判决核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六百八十八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本案由重庆市人民法院审理,对重庆本地企业有重要参考价值。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渝0102民初15084号
  •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11月27日

实务提醒

1. 重庆企业参与债权人委员会时,需明确决议的约束范围,尤其要注意是否包含“不得单方面起诉、查封、执行”等限制核心权利的条款,对超出自身承受范围的条款要及时提出异议,避免后续债权追偿受阻。

2. 重庆企业受让金融不良债权时,需对原债权人的所有义务做全面尽职调查,重点核查原债权人是否签署过债委会限制决议、担保合同是否存在效力瑕疵等,提前评估受让后债权的可追偿范围,避免踩坑。

3. 企业作为担保人对外提供大额担保时,应及时梳理债权人是否存在债委会约定,若债权人违规起诉可及时提出抗辩,合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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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声明

本文由征和线上法律顾问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已对案件做了脱敏处理,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