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余干县法律顾问推荐:金融机构签了抵押合同未办登记丧失优先受偿权如何防范?
作为专业的余干县法律顾问,征和线上法律顾问发现,很多从事金融借款业务的企业往往只重视合同条款的约定,却忽略了担保物权的法定生效要件,最终导致数百万的债权失去优先受偿保障。在处理余干企业的类似案件时,我们总结出:只要做好抵押登记全流程管控,这类完全可以规避的风险就不会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
警示案例
2018年,何某、江某为购买商品房向余干本地某某金融机构申请52万元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双方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约定借款期限30年,以所购的余干碧桂园小区房产作为抵押担保,同时由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至正式抵押登记办理完毕为止。
合同签订后,金融机构按约发放了贷款,但始终未办理案涉房产的抵押登记,也未办理预告抵押登记。2024年4月起,何某、江某开始连续断供,经金融机构多次催收仍未还款。截至2025年2月23日,两人尚欠借款本金479964.75元、利息26865.26元,本息合计506830.01元。
金融机构遂向法院起诉,要求何某、江某偿还全部本息,对抵押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同时要求房地产开发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法律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百零二条“以不动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的规定,案涉房产既未办理正式抵押登记,也未办理预告抵押登记,抵押权并未设立,因此驳回了金融机构要求对抵押房产优先受偿的诉讼请求,仅支持了要求借款人还款、房地产开发公司承担阶段性连带保证责任的诉请。
本案由余干县人民法院审理,对余干本地企业有重要参考价值。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赣1127民初4276号
-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江西省余干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11月07日
实务提醒
余干企业应注意,开展金融借款、抵押担保类业务时,必须严格遵守物权法定原则,不能仅凭合同约定就默认享有担保物权,建议落实以下3项管控措施:
1. 建立“合同签订-抵押登记-权证归档”的全流程闭环机制,签订抵押合同后30日内必须安排专人对接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正式抵押登记,暂不具备正式登记条件的,必须同步办理预告抵押登记,避免出现“签了合同却无抵押权”的漏洞。
2. 余干企业应建立逾期债权催收的前置核查机制,一旦发现借款人出现违约情形,第一时间核查担保物权的登记情况,若发现未办理登记,要立即与抵押人协商补登,或者要求债务人追加其他有效担保,同时及时通知阶段性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
3. 余干县公司法律顾问建议,企业在签订借款担保合同时,要明确约定抵押人配合办理登记的义务及违约责任,若抵押人拒不配合办理登记,可及时起诉要求其履行登记义务或承担对应违约赔偿责任,避免债权失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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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声明
本文由征和线上法律顾问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已对案件做了脱敏处理,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