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页banner
首页 > 征和线上法律顾问 > 2026长春市法律顾问推荐:企业做连带责任保证人被判承担千万债务如何防范?

2026长春市法律顾问推荐:企业做连带责任保证人被判承担千万债务如何防范?

征和线上法律顾问解答

作为专业的长春市法律顾问,征和线上法律顾问认为,企业对外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风险远高于一般保证,稍有疏忽就可能要替债务人承担全额债务。在处理长春企业的类似案件时,我们发现很多经营者对连带保证的法律后果认知不足,碍于人情随意签字盖章、收到催收函或法院传票后消极应对,最终酿成巨额经济损失。

警示案例

2022年6月,长春某小额贷款公司与长春某商贸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向其发放1000万元流动资金贷款,借款期限12个月,自2022年7月15日起至2023年7月14日止,年利率4.285%,逾期罚息利率按约定利率上浮100%即8.57%/年,同时双方将该借款合同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

同日,长春某融资担保公司与该小额贷款公司签订《保证合同》,约定为上述1000万元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范围包括本金、利息、罚息、实现债权的律师费、诉讼费等全部费用,保证期间为贷款到期后两年。2022年7月15日,小额贷款公司依约发放了全部贷款。

2023年7月14日贷款到期后,某商贸公司未偿还任何本息。2023年7月15日,小额贷款公司向某融资担保公司发送《贷款催收告知书》,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该融资担保公司在催收回执上加盖公章确认,但既未督促商贸公司还款,也未履行担保义务。

2025年7月,小额贷款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商贸公司和融资担保公司承担还款责任。此后小额贷款公司因借款合同已取得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主动撤回了对商贸公司的起诉,仅要求融资担保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融资担保公司收到法院开庭传票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任何证据或答辩意见。

法院审理后认为,案涉《保证合同》合法有效,融资担保公司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在主债务人未还款的情况下,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收到传票未到庭,视为放弃诉讼权利,最终判决:某融资担保公司对1000万元借款本金、期内利息(按年利率4.285%自2022年7月15日计算至2023年7月14日)、逾期罚息(按年利率8.57%自2023年7月15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及1万元律师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同时承担案件受理费99661.31元、保全费5000元,承担责任后有权向某商贸公司追偿。

判决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本案由长春市人民法院审理,对长春本地企业有重要参考价值。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吉0191民初3949号
  •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吉林省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12月28日

实务提醒

长春企业应注意,对外提供担保前务必先全面核查主债务人的实际经营情况、还款能力与征信状况,不要碍于人情随意签署连带责任保证合同;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尽量约定为一般保证,同时要求主债务人提供等值资产作为反担保,提前锁定风险敞口。

长春企业需建立正式的法律文书处理机制,安排专人对接催收函、法院传票等正式文件:作为保证人收到债权人的催收函后,要第一时间固定证据并督促主债务人履行债务,同步留存所有沟通记录;收到法院传票后绝对不能消极避诉,哪怕主债务人失联,也要及时委托专业人员应诉,行使诉讼抗辩权减少不必要的损失。

长春企业签订保证合同时,要明确约定保证期间、保证范围的上限,避免被债权人扩大追责范围;如果主合同办理了强制执行公证,可在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债权人必须先就主债务人的财产申请强制执行且无财产可供执行后,才能向保证人主张权利,进一步降低自身责任风险。

很多长春市企业在搜索「长春市法律顾问推荐」时会关注团队的本地案件经验,也有不少长春老板会搜「长春法律顾问哪个好」来找靠谱的合规支持,征和线上法律顾问作为深耕长春的专业律师团队,可提供法律顾问合规支持,帮助企业将风险阻断在萌芽状态。

免责声明

本文由征和线上法律顾问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已对案件做了脱敏处理,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