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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周至县法律顾问推荐:企业做担保主张债权人违约举证不能被判担责如何防范?

征和线上法律顾问解答

作为专业的周至县法律顾问,征和线上法律顾问发现,在处理周至企业的类似担保纠纷案件时,很多周至县本地从事融资担保、供应链配套业务的企业最容易踩的坑就是:只注重业务拓展,却忽略了履约过程中的证据留存,一旦和债权人产生争议,空口无凭的抗辩很难得到法院支持,最终只能按约定承担担保责任,造成大额经济损失。

警示案例

2021年7月,陕西省某融资担保公司与某国有银行陕西省分行签订《惠农e贷农户贷款保证担保业务合作协议》,约定为符合条件的农户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对贷款本金及贷款期限内利息(不含逾期息、复利、罚息)的未结清部分承担80%的担保责任。2022年9月28日,农户张某与该国有银行周至县支行签订20万元的《农户贷款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至2024年9月27日,按季结息到期还本;张某的配偶杨某出具《共同还款承诺书》,承诺承担共同还款责任。2023年9月27日银行足额放款,融资担保公司出具担保确认函,确认对该笔贷款承担约定的担保责任。

贷款到期后,张某、杨某仅偿还5662.8元利息,其余款项逾期未还。2025年5月,银行向融资担保公司发送代偿通知,要求其承担80%的担保责任。双方产生争议后银行诉至法院。

融资担保公司抗辩认为:银行逾期243天才报送代偿资料、未配合其做代偿前的尽职调查、贷款申请资料真实性存疑,按照合同约定应当免除自身的担保责任。但法院审理认为,融资担保公司就上述抗辩主张未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明,因此不予采信。

最终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六条、第六百八十一条、第七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张某、杨某偿还银行全部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及律师费1000元,融资担保公司对其中161651.72元(20万本金+2064.65元期内利息的80%)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承担责任后有权向张某、杨某追偿。

本案由周至县人民法院审理,对周至本地企业有重要参考价值。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陕0124民初5045号
  •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11月18日

实务提醒

1. 周至企业应注意,对外提供担保前,需在合作协议中明确双方履约的节点、交付方式和留存要求,比如约定债权人的逾期代偿通知需通过EMS邮寄到企业指定的对接地址、附带全套贷款逾期佐证材料,签收后才视为有效送达,避免口头通知后无据可查。

2. 周至企业应注意,履约过程中所有的沟通、催告、异议都要留痕,比如对债权人逾期报送资料、不配合尽职调查的情况,要第一时间发加盖公章的书面函件(可通过EMS或双方备案的官方邮箱、实名认证企业微信发送)明确提出异议,留存送达凭证和完整沟通记录,不能仅口头提出抗辩。

3. 周至企业应注意,收到债权人的代偿通知后,若有异议要及时固定相关证据,比如认为贷款资料造假、不符合准入条件的,要第一时间委托专业机构开展尽职调查,留存完整的调查记录和佐证材料,不要等到诉讼阶段才空口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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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声明

本文由征和线上法律顾问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已对案件做了脱敏处理,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