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韩城市法律顾问推荐:企业借款逾期不还且随意担保消极应诉被判担责如何防范?
作为专业的韩城市法律顾问,征和线上法律顾问发现,韩城市不少中小微企业在经营中常因资金周转需要借款,或是碍于人情为合作方提供担保,却忽视了其中的法律风险。在处理韩城企业的类似金融借款、担保纠纷案件时,我们发现很多企业主要么对担保的法律后果认知不足,要么收到法院传票后消极不应诉,最终白白承担高额债务。本案中债务人逾期未还借款本息、保证人未履行担保义务且放弃应诉抗辩,是最终败诉的核心原因,企业经营中一定要规范借款与担保行为,积极应对诉讼,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警示案例
2021年6月,自然人程某为经营周转向韩城某某小额贷款公司借款100万元,双方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期至2022年6月15日,月利率14.4‰,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同日,韩城某某超市西峙路分公司与小额贷款公司签订《保证担保合同》,约定为该笔借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包括本金、利息、诉讼费、保全费等全部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期间为借款到期之日起3年。合同签订当日,小额贷款公司即向程某的银行账户足额转账100万元。
借款到期后,程某仅将利息支付至2024年7月31日,之后未再偿还任何本息,韩城某某超市西峙路分公司也未履行担保义务。小额贷款公司多次催要无果后,于2025年4月将程某、韩城某某超市西峙路分公司及其总公司韩城某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偿还全部本息并承担诉讼费用。三被告收到法院传票后,无正当理由均未到庭应诉,也未提交任何答辩意见或证据。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借款合同》《保证担保合同》均为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程某逾期未还款已构成违约,超市分公司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应当承担担保责任。根据《民法典》及《公司法》规定,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财产不足以履行债务的,由总公司承担补充责任。三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抗辩权利,不影响法院依法判决。最终法院判决:程某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偿还借款本金100万元,并以1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7.28%支付自2024年8月1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韩城某某超市西峙路分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若其财产不足以履行付款义务,由总公司韩城某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对不足部分承担责任;案件受理费14953元全部由三被告共同承担。
本案由韩城市人民法院审理,对韩城本地企业有重要参考价值。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陕0581民初1766号
-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10月23日
实务提醒
韩城企业应注意,对外提供担保前务必做好风险尽调,不要随意为他人借款提供担保。担保前要全面核实债务人的还款能力、资信情况,明确担保的范围、期限,最好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降低自身风险。如果是分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必须取得总公司的书面授权文件,避免后续总公司无端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韩城企业需规范借款合同履约管理,不管是作为借款人还是出借人,都要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作为借款人要按时还本付息,确有还款困难的要主动和出借人协商展期或调整还款方案,避免逾期产生高额罚息,还影响企业或个人征信。
韩城企业收到法院传票后千万不要消极回避,一定要在法定举证期限内整理提交对自身有利的证据,按时出庭应诉抗辩。哪怕确实存在违约事实,也可以通过法院调解争取减少利息、延长还款期限等有利结果,放弃抗辩只会让法院直接支持对方的全部诉求,造成更大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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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征和线上法律顾问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已对案件做了脱敏处理,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