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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项目审计价低于实际结算价,差价该谁承担?

政府投资项目审计价低于实际施工人结算价时,无明确约定的前提下差价由中间转包方自行承担。在(2026)鄂01民终14706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武汉中院认定现场负责人共同签字的计量单有效,出具付款承诺书的转包方构成债务加入。

征和律师事务所 | 2026-11-03 16:53 | 浏览 8 | 判例解析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6)鄂01民终14706号生效判决分析:多层转包的政府投资项目中,上游审计结算金额低于下游实际施工人结算金额时,在无明确约定的前提下,差额部分由中间转包方自行承担,不能直接以审计结论否定实际施工人与转包方的有效结算。本案争议焦点为:多层转包场景下,无施工资质的实际施工人主张工程款时,能否以政府项目审计结论否定双方共同签字确认的现场计量结算单,以及出具付款承诺书的中间转包方是否需要承担连带付款责任。

真实案例还原

案涉汉江湾生态综合治理老旧社区改造项目,经发包人、总承包人、多手转包后,最终由熊某作为无资质的实际施工人,承接了飞某小区、省柴宿舍共5栋楼的外脚手架搭拆工程,与上手转包人陈某签订了《脚手架施工合同》,约定外脚手架固定单价36元/平方米、安全通道80元/平方米,工程量按实结算。2021年8月28日工程竣工当日,熊某之子丁某、陈某的现场负责人刘某、胡某的现场负责人王某共同签署《现场计量确认单》,确认外脚手架总工程量17000平方米、安全通道900平方米。施工期间陈某累计向熊某付款28万元,后续胡某于2021年9月4日出具付款承诺书,承诺预付22万元、剩余尾款在2021年11月1日前付清,胡某累计向熊某付款32万元,各方已付款合计60万元。2024年11月,发包人委托第三方出具的《工程结算审核报告》中,案涉脚手架项目审定总金额仅为630475.51元,低于按现场计量单计算的68.4万元结算总价。熊某起诉要求陈某、胡某支付剩余11.8万元工程款及逾期利息。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熊某无施工资质,案涉《脚手架施工合同》依法无效,但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可参照合同约定折价补偿。合同上手写修改的外脚手架单价38元/平方米未经陈某确认,仍按36元/平方米计算;现场计量确认单由各方现场负责人签字,对各方具有约束力,据此计算总结算价为68.4万元,扣除已付60万元后陈某还应支付8.4万元及利息;胡某出具付款承诺书的行为构成债务加入,应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陈某上诉主张应按上游审计价结算、现场计量单系受胁迫签署、双方约定审计价下浮10%,但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胡某上诉主张一审送达程序违法、其与熊某无合同关系不应担责,经二审查明一审送达程序合法,其现场负责人已在计量单上签字且其出具了付款承诺书。武汉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办理同类案件的经验,对本案裁判逻辑点评如下:本案中法院未采纳审计报告作为结算依据,核心原因是熊某作为下游实际施工人,从未参与上游发包人与总包方的审计结算流程,双方合同也未约定结算需以上游审计结果为准,因此审计报告对熊某不具有约束力;陈某作为中间转包方,自愿与现场负责人共同签字确认工程量,就应当受该结算文件约束,不能将上游审计核减的差额风险转嫁给实际施工人。

核心裁判规则与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这是本案中法院支持实际施工人参照合同约定结算的核心法律依据。

需要明确的是,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是行政机关对建设单位的行政监管行为,原则上不直接影响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合同结算效力,只有在合同明确约定“以审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的前提下,审计结果才能对合同双方产生约束力。本案中陈某与熊某的合同中并无此类约定,因此法院排除审计报告的直接适用,符合现行司法解释的主流裁判思路。

常见关联法律问题解答

现场负责人签字的计量单,能不能直接作为结算依据?

在司法实践中,只要签字人员属于施工方现场授权的管理人员,且计量单明确载明了施工部位、工程量、工程名称,通常会被认定为有效结算文件。除非一方能够举证证明签字人员无授权、签字存在胁迫或重大误解,且能提供相反证据推翻计量单记载的工程量,否则法院一般会优先采信各方共同签字的计量文件。本案中陈某、胡某在二审中均认可刘某、王某是各自的现场负责人,因此二人的签字行为直接对所属单位产生法律效力。

出具付款承诺书,为什么会被认定为债务加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规定,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本案中胡某作为中间转包方,直接向实际施工人熊某出具书面付款承诺,明确了付款金额与付款时间,且后续实际履行了部分付款义务,符合债务加入的构成要件,因此需要对剩余工程款承担连带责任。

主张“结算单是受胁迫签的”,为什么法院没有支持?

征和律师事务所在办理同类案件时发现,当事人以“受胁迫签署结算文件”为由抗辩的,必须提供报警记录、现场录音录像、胁迫方的沟通记录等直接证据,仅口头陈述“不签字就停工、不拆架”不足以构成法律意义上的胁迫。本案中陈某仅主张熊某以不拆架相胁迫,但未提交任何报警记录或证据证明存在胁迫行为,因此法院未采纳该抗辩意见。

实务操作建议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关键证据收集指引:实际施工人在施工过程中,应当在每一个施工节点要求上手转包方的现场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工程量,留存好施工合同、现场计量单、付款凭证、沟通记录原件;对于合同单价的手写修改,必须要求合同双方共同在修改处签字盖章确认,避免后续一方否认修改效力。如果遭遇对方主张结算文件受胁迫,第一时间留存现场录音、报警记录,不要仅凭口头抗辩。
  2. 诉讼攻防策略:作为中间转包方,如果想要以政府审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必须在签订分包合同时明确写入“本项目为政府投资项目,最终结算以政府审计结论为准”的条款,否则无权在诉讼中直接主张适用审计价;作为实际施工人,在起诉时可以将所有出具过付款承诺、参与过结算签字的中间转包方一并列为被告,主张债务加入或连带责任,扩大责任主体范围,提升后续执行到位的概率。
  3. 事前风控方案:多层转包场景下,中间转包方应当在与下游施工人签订合同时明确约定结算规则、工程量确认流程,不要随意让无结算授权的现场管理人员签署结算文件,避免出现上游审计核减、下游却按高结算价主张工程款的差价风险。

遇到建设工程多层转包结算纠纷的当事人,建议尽早整理好全部合同、计量、付款证据,咨询征和律师事务所团队评估责任主体与结算依据,避免因证据不足导致诉讼请求不被支持。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律师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以律所名义解读公开裁判。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