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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人刷POS机转电信诈骗赃款,为什么定掩隐罪而不是帮信罪?

同样是帮电信诈骗团伙转账,部分案件定帮信罪、部分案件定量刑更重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核心区别在于行为发生在上游犯罪既遂前还是既遂后。本文结合武汉江汉区法院生效判决,拆解两罪边界、从犯与累犯的量刑适用规则。

征和律师事务所 | 2026-11-06 08:07 | 浏览 8 | 判例解析

不少人遇到过“帮转几笔账、刷几笔流水就能赚佣金”的兼职,总觉得只是走个账没什么大问题,直到被公安机关传唤才知道,这类行为很可能已经触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不仅赚的佣金要被追缴,还要承担有期徒刑的刑事处罚。很多当事人和家属最关心的问题是:同样是帮电诈团伙转账,为什么有的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简称帮信罪),有的定量刑更重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自己的行为到底属于哪一种?能不能争取更轻的量刑?

真实案例梳理

本案由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审理,案号为(2025)鄂0103刑初1154号,裁判日期为2026年1月14日。

基本事实

经法院审理查明,2024年12月起,蔡某通过境外聊天软件接收上线指令,使用不特定多人的银行卡,以POS机刷卡、转账的方式转移电信诈骗赃款;2025年3月3日,蔡某在武汉市江汉区以“办理贷款刷流水”的名义,使用他人名下的储蓄卡接收电信诈骗资金3.13万元,再通过两张信用卡以转账、刷POS机的方式转出2.97万元,累计查明其转移电信诈骗赃款共计99万余元,违法所得1.23万元。2025年3月21日,蔡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事实。

控辩双方意见

公诉机关认为,蔡某明知是犯罪所得仍协助转移,情节严重,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蔡某系从犯、累犯,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蔡某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均无异议,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法院认定与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蔡某明知是犯罪所得,仍受他人指使通过刷卡、转账方式转移赃款,情节严重,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蔡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减轻处罚;其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最终判决蔡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继续追缴其违法所得1.23万元,上缴国库;扣押的作案工具手机、POS机予以没收。

核心争议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鄂0103刑初1154号生效判决分析: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为,蔡某受上线指使、使用他人银行卡转移电信诈骗赃款的行为,为何被认定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而非量刑更轻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以及从犯、累犯、坦白等情节如何最终影响量刑。
从辩护实务角度看,二者的核心区别在于行为阶段与行为方式:帮信罪通常发生在上游犯罪的信息网络实施环节,行为多为提供支付结算账户、提供技术支持等辅助性帮助;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发生在上游犯罪既遂之后,核心是对赃款、赃物进行转移、转换,妨害司法追赃活动。本案中蔡某的行为已经是在电信诈骗既遂后,直接对赃款进行划转、消费转换,已经超出了单纯提供支付账户的帮信行为范畴,因此法院最终定性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价值总额达到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情节严重”,对应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法定刑幅度。本案中蔡某转移赃款99万余元,已达到“情节严重”标准,因认定为从犯才予以减轻处罚,在三年以下幅度内量刑。

关联法律问题引申

同样是帮电诈转账,什么时候定帮信罪,什么时候定掩隐罪?

一般规则层面,两罪的核心区分边界是:如果只是向电诈团伙出售、出租银行卡,为上游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赃款到账后没有进一步的划转、转移操作,通常定性为帮信罪;如果在上游犯罪既遂后,主动操作账户将赃款通过取现、刷卡消费、多层转账等方式拆分转移,妨害司法机关追赃的,通常定性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实践中也存在部分案件根据行为整体特征,在两罪之间择一重处的情况,具体定性需要结合行为的时间节点、操作方式、主观明知程度综合判断。

签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法院一定会按检察院建议判刑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存在被告人不构成犯罪、违背意愿认罪认罚、事实证据存在重大争议等情形的除外。本案中蔡某签署具结书后,法院经审理认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量刑建议适当,最终采纳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签署具结书后没有新的事实和证据,上诉反悔可能面临检察机关抗诉、量刑加重的风险。

累犯一定会从重处罚吗,能不能适用缓刑?

根据刑法规定,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且不得适用缓刑、不得假释。本案中蔡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符合一般累犯的认定条件,因此法院对其从重处罚,也未适用缓刑。

办案视角与实务建议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办理同类案件的经验,给出以下建议:
事前风控层面,切勿轻信“刷流水赚佣金”“借银行卡走账给好处费”的兼职信息,不出租、不出售本人及他人的银行卡、支付账户,不协助他人进行大额不明资金的转账、刷卡操作,从源头切断涉诈、涉赃类犯罪的参与路径。
证据辩护层面,此类案件的核心辩护切入点包括:主观明知的认定(是否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明确知道资金是犯罪所得)、犯罪数额的核算(审计报告的流水是否存在与合法资金混同、重复计算的问题)、行为定性的区分(是单纯提供账户的帮信行为,还是主动转移赃款的掩隐行为)、地位作用的认定(是否属于受雇佣、受指使的从犯)。家属在当事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应第一时间留存好当事人的工作记录、收入流水等材料,便于律师核算涉案数额、区分合法收入与违法所得。
诉讼策略层面,到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轻处罚,但签署具结书前务必由律师对量刑建议的合理性进行评估,结合案件事实、证据情况判断是否存在定性错误、数额虚高的问题,避免盲目签署后被动接受量刑结果。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以上建议为同类案件的通用实务参考,具体到个案的辩护策略,需要结合在案证据、当事人的行为细节单独判断。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律师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以律所名义解读公开裁判。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