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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忙取现截留赃款,为什么定诈骗罪而不是掩隐罪?

帮忙取现截留电信诈骗赃款,若事前与上游人员通谋、参与分赃,会被认定为诈骗罪共犯而非掩隐罪。结合武汉江岸区法院生效判决,拆解定性区分、既未遂认定与缓刑撤销的裁判规则。

征和律师事务所 | 2026-11-08 08:06 | 浏览 6 | 判例解析

在帮信、掩隐类案件的辩护实务中,一个常见的争议是:同样是接触、转移电信网络诈骗的赃款,为什么有的人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有的人却被定处罚更重的诈骗罪?核心区别往往在于行为人事前是否与上游人员有意思联络,是否存在非法占有赃款的共谋。很多人误以为只是“帮忙取个现、赚点辛苦费”,实际上如果事前有通谋,甚至主动截留、瓜分赃款,就可能直接被认定为诈骗罪的共犯,量刑幅度会明显高于单纯的掩隐罪。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6)鄂0102刑初382号生效判决分析:本案争议焦点为,事前共谋截留、瓜分上游电信诈骗转入资金的行为,应当认定为诈骗罪共犯还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以及部分资金未完成转移时既未遂的认定。法院最终以诈骗罪对三名涉案人员定罪,其中成某乙因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被撤销缓刑数罪并罚。

真实案例:三人共谋截留赃款取现被认定诈骗共犯

根据生效判决查明的事实,2025年11月底,陈某、成某甲、成某乙三人经共谋,计划截留、瓜分上游电信诈骗人员转入指定银行卡的资金。具体分工为:陈某联系上游人员对接打款事宜,成某甲通过成某乙联系卡主某甲,由某甲提供两张银行账户用于接收、转移涉案资金。
2025年12月1日,某甲的农村商业银行账户收到电信诈骗被害人某乙转入的46000元,某甲按安排将其中20000元转至另一张银行卡内。当日下午,成某乙在银行网点从上述两个账户中共计取现22000元,其中成某乙私自截留5000元,剩余17000元由三人瓜分:陈某分得7000元,成某甲分得3000元,成某乙分得5000元,另有2000元交给卡主某甲。账户内剩余19000元因被冻结未能取出。

本案审查起诉阶段,公安机关最初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三人刑事拘留,后续检察机关以诈骗罪提起公诉。成某甲的辩护人提出,成某甲系初犯、偶犯,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主观恶性较小,请求从轻处罚。法院经审理认为,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事前通谋骗取上游诈骗人员转入的资金,数额较大,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账户内19000元未完成转移,该部分构成犯罪未遂。最终法院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以诈骗罪分别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成某甲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成某乙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七千元,同时撤销其此前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缓刑部分,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四千元。

从同类案件的办理经验来看,本案中公安机关最初以掩隐罪刑拘、最终以诈骗罪定罪的定性变化,核心原因在于三人不仅是“事后帮忙转账取现”,而是事前就和上游人员对接打款、主动商定截留瓜分赃款的方案,存在共同诈骗的意思联络,这是定性从掩隐罪转向诈骗罪共犯的关键事实。

关联法律问题引申

事前通谋的赃款转移,为什么会定诈骗罪共犯?

根据一般规则,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取现的,通常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但如果行为人事前与上游犯罪人员通谋,约定配合接收、转移赃款甚至参与分赃,就会被认定为上游犯罪的共犯。本案中,三人提前联系上游人员安排打款、约定截留赃款的分配方式,属于事前通谋,因此法院按照上游的诈骗罪定罪,而非单独定掩隐罪。实践中,如果仅有事后帮忙取现、没有事前沟通和分赃共谋,定性通常会更接近掩隐罪,量刑也相对更轻。

部分钱没取出来,算不算犯罪未遂?

本案中账户内被冻结的19000元,因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完成转移、占有,法院认定该部分为犯罪未遂。按照一般司法规则,诈骗类犯罪以行为人实际控制财物为既遂标准,已经实际取得、占有的部分为既遂,因被冻结、止付等原因未能实际控制的部分为未遂。对于既有既遂又有未遂的案件,量刑时会整体考量,不会仅按未遂从轻,也不会完全忽略该部分对量刑的影响。

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会有什么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本案中成某乙此前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诈骗罪,因此法院依法撤销缓刑,将前罪八个月有期徒刑与新罪一年三个月有期徒刑并罚,最终决定执行一年八个月有期徒刑。需要注意的是,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无论新罪故意还是过失,都会被撤销缓刑,且不适用缓刑。

本案适用的核心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本案涉案金额46000元,属于“数额较大”档次,对应三年以下法定刑幅度。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办理同类案件的经验,给出以下建议:
第一,从证据质证角度,帮信、掩隐与诈骗共犯的核心区分在于“事前通谋”的认定,这类案件的关键证据往往是聊天记录、通话记录、转账分配约定、同案人员供述等。如果在案件审查阶段,发现仅有事后转账行为、没有事前共谋的证据,应当重点围绕主观明知、通谋时间节点提出质证意见,避免被拔高认定为诈骗共犯。
第二,从量刑策略角度,本案中三人均在审判阶段通过家属退赔被害人、取得谅解,结合认罪认罚、部分未遂情节获得了从轻处罚。对于此类涉财产类案件,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积极退赃退赔、争取被害人谅解,是较为有效的从轻量刑情节,但需要结合自身退赔能力和案件定性综合判断,避免盲目退赔。
第三,从事前风险防控角度,切勿将自己的银行卡、支付账户出借给他人用于转账、取现,更不要参与所谓“帮忙走账拿提成”的活动,这类行为轻则构成帮信、掩隐罪,重则会被认定为诈骗共犯,面临更重的刑罚。
需要说明的是,以上建议是基于同类案件的通用经验,具体案件的辩护策略需要结合在案证据、行为细节单独判断,建议当事人尽早委托专业律师介入。

案例来源信息:案号为(2026)鄂0102刑初382号,罪名为诈骗罪,审理法院为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裁判日期为2026年7月2日。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律师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以律所名义解读公开裁判。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