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是债权人对债务人怠于行使的到期债权,以自己的名义向相对人主张的纠纷。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代位。湖北征和律师事务所可代理协商、起诉和执行。当事人约定仲裁或者依法应当先仲裁的,也可以代理相应程序。
本纠纷的被告通常是债务人的相对人,不是债务人本人。《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了债权人代位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利,债权人不得代位。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了债权人代位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利,债权人不得代位。
时效和管辖
代位权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债权人的债权应当合法且已到期。
裁判规则
相对人向债权人履行后,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相应的权利义务终止。
具体结果取决于证据、合同约定和受诉法院查明的事实。本所不预测个案结果。
法院审查什么证据
债权人要证明自己的债权合法并且已经到期,债务人怠于行使对相对人的到期债权,而且已经影响自己的债权实现。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利,不能作为代位对象。
法院通常审查两层债权的合同、到期和未履行的事实、债权人催收的记录。代位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和债务人的债权为限。
被告可以提出的法定抗辩
相对人可以提出的法定抗辩包括: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不成立或未到期;债务人对相对人的债权不成立、未到期或已消灭;债务人并未怠于行使;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相对人已经向债务人履行。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抗辩是否成立,由法院根据证据和约定认定。本所不预测个案结果。
与相邻案由的区别
债务人无偿或者不合理低价处分财产、损害债权人的,按债权人撤销权纠纷处理。
律师提供什么帮助
湖北征和律师事务所代理债权人代位权纠纷的当事人。律师的工作包括审查合同和证据、起草法律意见、参加协商、仲裁或诉讼,以及申请执行。
委托时请说明案由、对方、金额、是否已经仲裁或起诉,以及希望委托的办公点。
常见问题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是什么纠纷?
本纠纷的被告通常是债务人的相对人,不是债务人本人。《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了债权人代位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利,债权人不得代位。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的时效和管辖怎么确定?
代位权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债权人的债权应当合法且已到期。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裁判时看什么?
相对人向债权人履行后,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相应的权利义务终止。具体结果取决于证据、合同约定和受诉法院查明的事实。本所不预测个案结果。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要准备什么证据?
债权人要证明自己的债权合法并且已经到期,债务人怠于行使对相对人的到期债权,而且已经影响自己的债权实现。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利,不能作为代位对象。
法院通常审查两层债权的合同、到期和未履行的事实、债权人催收的记录。代位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和债务人的债权为限。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被告可以提出哪些抗辩?
相对人可以提出的法定抗辩包括: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不成立或未到期;债务人对相对人的债权不成立、未到期或已消灭;债务人并未怠于行使;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相对人已经向债务人履行。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抗辩是否成立,由法院根据证据和约定认定。本所不预测个案结果。
委托债权人代位权纠纷如何联系湖北征和律师事务所?
律师费根据案件类型、标的额、工作量和当地律师服务收费办法确定。各地收费说明见本站律师费目录,具体委托费用可来电或到所咨询。总所:武汉市洪山区珞狮路112号匠心城·中航广场A座14楼。湖北征和(阜阳)律师事务所:安徽阜阳阜南路东侧、二道河北侧地百悦府BS5栋S109、S201室。湖北征和(天门)律师事务所:湖北天门鸿渐路110号(前壕一期)。电话:027-65026912、13720155123。邮箱:info@zhenghelvshi.net。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 9:00–18:00。接受各地当事人的法律服务委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