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湖北征和律师事务所 黄竹康律师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件名称:舒某与湖北某乙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
审理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25)鄂01民终8393号
二、案件基本情况
某乙公司为承接“黔东南州整县分布式发电项目”部分工程,与舒某签订《履约协议书》,约定:舒某须在签约后15日内完成项目备案并取得“100兆瓦电力接入批复”,某乙公司先行支付50万元前期费用;若未达标,舒某须次日全额退款。协议签订后,某乙公司依约付款,但舒某仅推动完成三地零星分布式光伏备案(总装机容量约1.18兆瓦),远未达合同目标,且将款项转付至贵州某丙科技服务有限公司等第三方。某乙公司发函催款未果后提起诉讼。一审判决舒某退还50万元,驳回违约金及律师费诉请;舒某上诉称“仅为中间经手人,责任应由实际用款方承担”,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律师观点解读(通俗版)
作为某乙公司代理律师,本案核心争议可归纳为三个老百姓也能听懂的问题:
1️⃣ “钱转给了别人,为啥还要我退?”——合同签字即担责
舒某主张“钱已转给某丙公司,备案也是他们在做”。但法院明确:合同是舒某以个人名义签的,权利义务只约束签约双方。就像您找邻居代买手机,钱给了邻居,邻居转手交给二手贩子,结果手机没买到——您只能找邻居退款,不能直接找二手贩子要钱。舒某未能证明某乙公司签约时知晓并认可“某丙公司才是实际履约方”,故其“中间人”抗辩不成立。
✅ 启示:商业合作中,“谁签字、谁负责”是铁律。切勿因“对方说钱会转给专业公司”就轻信个人签约,务必核实合同主体资质。
2️⃣ “对方后来还催我继续办,算不算改了合同?”——口头催促≠合同变更
舒某称某乙公司在期限届满后仍通过中间人催促推进备案,应视为“默许延期”。但法院指出:合同变更需双方明确同意(如书面补充协议)。催促行为仅体现对项目进展的关注,不等于放弃原定期限或免除违约责任。好比租房合同到期,房东问“东西搬完没”,不等于同意您无限期续住。
✅ 启示:任何对合同条款的调整(延期、减责等),务必留存书面确认证据,避免“我以为你同意了”的纠纷。
3️⃣ “公司明知我是个人还签约,为啥不让我全赔?”——风险共担的公平原则
法院未支持违约金及律师费,理由很实在:某乙公司作为专业建设企业,明知舒某是自然人、无项目备案资质,仍选择与其签约,自身存在风险疏忽。法律既保护守约方核心权益(退款50万),也警示企业审慎选择合作对象。这并非“各打五十大板”,而是体现“过错与责任相匹配”的司法智慧。
✅ 启示:企业签约前应做“资质体检”;个人接单前需自问“这事我真能办成吗?”——诚信履约是底线,量力而行是智慧。
四、专业延伸
本案精准诠释了《民法典》中“合同相对性”原则与“违约责任认定”规则。二审判决(2025年8月11日)再次强化司法导向:商业活动中的书面约定是维权基石,资金流向、口头沟通均不能替代合同主体的责任。同时,法院对“签约方风险意识”的考量,也为企业合规管理敲响警钟。
作为深耕商事争议解决领域的律师,笔者在本案中紧扣“合同主体明确性”“违约事实清晰性”两大核心,有效驳斥“责任转嫁”“合同默示变更”等抗辩,全力保障当事人核心权益。湖北征和律师事务所长期专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等民商事领域,擅长以“证据链构建+法律逻辑推演”双轨策略,为客户化解合作风险、挽回经济损失。若您的企业面临类似签约风险或履约争议,建议尽早咨询专业律师,将风险化解于未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