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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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行政案件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违反法律规定,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是否再审。 

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向下级人民法院提取全部案卷材料,自己进行审理;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接到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的原审人民法院,应从速进行再审,并将再审结果上报上级人民法院。 

各级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果发现违反法律规定的,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是决定再审的案件,均应作出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 

重新组成合议庭,原合议庭成员不得参加新组成的合议庭。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不是一个审级,没有自己的审判程序,再应根据原来审判本案的不同情况,分别加以处理。原来是第一审的,再审时,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出判决、裁定,是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上诉;原来是第二审案件的,再审时,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案条,也应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