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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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经济民事法律服务

投保人、被保险人违约具体分为:

1、不按约定的期限交付保险费。

2、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隐瞒重要事实。

3、财产保险标的中的房屋、车辆发生所有权转让而不通知保险人。

4、不积极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劳动保护等方面的规定。

5、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被保险人未按合同规定及时通知保险人。

6、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未尽责尽力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

7、保险事故由第三者疏忽过失责任造成时,被保险人未妥善保护代位求偿权,或私自放弃代位求偿权,或不积极配合保险人代位求偿,以致影响保险人代位求偿权利的顺利行使。

8、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没有依照合同约定及时向保险人提供有关确认保险事故性质、原因以及损失程度的证明资料。

保险人违约:

1、不按约定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2、保险人不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条款的内容,尤其是责任免除条款未向投保人明确说明。

3、不按合同约定对保险标的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并及时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

4、在保险有效期间,未经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同意擅自批单变更合同内容。

5、保险事故发生后,不履行合同约定责任范围内的保险赔付,不及时核损支付赔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