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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受害人无受伤后工资流水能否主张误工费?征和律所结合芜湖(2025)皖02民终4412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交通事故受害人仅能提供事故发生前的工资流水,无法提供受伤后的收入减少证明,能否主张误工费,保险公司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皖02民终4412号生效判决分析:即使受害人无法提供受伤后的收入减少流水,只要能举证证明事故发生前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具备劳动能力,且误工期有合法鉴定意见支撑,法院可结合当地人均收入水平、行业平均工资酌定误工费标准,保险公司无相反证据证明受害人误工期间仍有收入的,应当承担误工费的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最新案例

2024年6月17日,沈某驾驶小型客车在芜湖市无为市与驾驶电动车的朱某发生碰撞,交警部门认定沈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朱某无责。事故造成朱某左足骰骨骨折,住院治疗28天,经司法鉴定所鉴定误工期为150日。涉案车辆在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繁昌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

一审中朱某仅提交了2022年11月至2023年11月的工资流水,未提供事故发生后的收入减少证明,一审法院酌定按120元/天标准计算150天误工费共计18000元,判决保险公司赔偿朱某各项损失合计61526.43元。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主张朱某未提供事故后覆盖误工期的流水,无法证明收入减少,不应支持误工费。

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朱某提交的此前工资流水可证明其事故前有固定收入来源,保险公司未举证证明朱某误工期间仍有收入,一审酌定的误工费标准符合本地司法实践,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皖02民终4412号
  •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审理法院: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01-21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交通事故受害人主张误工费时,建议尽量收集事故前1-3年的收入证明、用人单位出具的受伤后工资停发/减少证明、受伤后的银行流水等材料,减少举证瑕疵,更易获得法院全额支持。
  2. 若确实无法提供受伤后收入流水的,可提供劳动合同、工作证明、社保缴纳记录、此前的工资流水等材料证明自身有稳定收入来源,法院会结合受害人年龄、劳动能力、当地同类行业工资水平酌定合理的误工费标准,无需过度担心举证不足导致权益受损。
  3. 保险公司若主张受害人不存在误工损失,需承担相应举证责任,无法提供有效证据的需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当事人遇到保险公司无依据拒赔误工费的,可委托专业律师维权。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