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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了百万医疗险人血白蛋白/护理费/检测费遭拒赔?征和律所结合蚌埠(2025)皖03民终1779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投保百万医疗险后,被保险人因恶性肿瘤住院产生的人血白蛋白费用、生活护理费、基因检测费,保险公司以“不属于保险保障范围”“属于营养补充类药品”为由拒赔,是否合法?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皖03民终1779号生效判决分析:判断该类医疗费用是否属于百万医疗险理赔范围,核心需考量两个维度:一是保险合同对保障项目是否有明确约定,二是保险公司主张的免责格式条款是否符合法定生效条件。

第一,关于护理费、基因检测费的认定:案涉保险条款已明确约定,恶性肿瘤重度住院医疗费用包含护理费、检查检验费。其中基因检测是癌症病理分型、病因诊断的必要医学手段,与案涉恶性肿瘤治疗直接相关;护理费是被保险人按照医院无陪护病房要求产生的合理护理支出,二者均属于合同约定的理赔范畴,保险公司无权拒赔。

第二,关于人血白蛋白等外购药品的认定:首先,保险条款仅笼统约定“营养补充类药品、免疫功能调节类药品不予理赔”,但未明确列举具体免责药品清单,也未举证证明人血白蛋白属于上述免责类别;其次,根据保险法对格式条款的解释规则,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最后,人血白蛋白是癌症晚期患者纠正低蛋白血症的必需治疗药物,并非单纯的营养补充保健品,属于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因此应当纳入理赔范围。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条: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2023年9月,赵某玥为母亲黄某某在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公司投保“人人安康”百万医疗保险,保险期间为2023年9月2日至2024年9月1日,保障责任包含一般医疗费用补偿、恶性肿瘤重度医疗费用补偿等,其中恶性肿瘤重度医疗费用补偿保额200万元,给付比例100%。

2024年4月,黄某某确诊胰头恶性肿瘤,先后在蚌埠、上海多家医院住院治疗,期间产生住院医疗费、门诊费、护理费7350元、基因检测费7200元、外购人血白蛋白费用6474.34元等多项支出。保险公司核算后仅赔付94410.36元,以护理费、检测费不属于保险保障范围、人血白蛋白属于营养补充类药品为由拒赔剩余费用。黄某某去世后,其第一顺序继承人赵某远(丈夫)、赵某玥(女儿)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支付剩余保险金。

争议焦点

  1. 案涉护理费、基因检测费是否属于保险理赔范围?
  2. 外购人血白蛋白费用是否属于保险条款约定的免责范畴?
  3. 一审审理程序是否存在违法情形?

法院观点

1. 关于费用认定:保险条款明确约定住院医疗费用包含护理费、检查检验费,基因检测属于癌症诊疗必要的检查项目,护理费为医院要求的合理支出,均符合合同约定的理赔条件;保险公司未举证证明人血白蛋白属于营养补充类或免疫调节类药品,且条款未明确列举免责药品,应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人血白蛋白是癌症患者治疗必需药物,属于理赔范围。

2. 关于程序问题:一审法院先后委托三家鉴定机构对药品类别进行鉴定,均因超出鉴定能力被退回,终止鉴定程序合法;一审当庭告知案件转为普通程序及合议庭组成人员,当事人未提出异议,程序虽有瑕疵但不影响实体公正;一审已查明黄某某父母已去世,赵某远、赵某玥为全部第一顺序继承人,不存在漏列当事人情形。

裁判结果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保险公司上诉,维持原判,保险公司需向赵某远、赵某玥支付剩余保险赔偿金74167.1元。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皖03民终1779号
  • 案由: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3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投保阶段:消费者选购百万医疗险时,不要仅关注保额、保费等宣传点,需重点核实保险条款中“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章节的具体内容,尤其是药品、护理、特殊检查项目的免责约定。对于模糊表述(如“营养补充类药品”),可要求保险公司出具明确的药品清单或分类标准,留存沟通记录,避免后续理赔产生争议。
  2. 治疗阶段:被保险人因重疾住院期间,若需使用外购药、自费药或特殊检查项目,尽量请医生在医嘱中明确注明“治疗必需”“无医保目录内替代药品”等内容,同时妥善留存处方、缴费凭证、药品包装、检查报告等全部证据材料,证明费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3. 理赔阶段:遇到保险公司以笼统理由拒赔的,不要轻易认可拒赔结论:首先可要求保险公司出具书面拒赔通知书,明确拒赔的具体合同依据和法律依据;其次可咨询专业保险纠纷律师,核对免责条款是否有效、费用是否符合理赔条件,必要时通过诉讼途径维护合法权益。
  4. 此外,本案中保险公司主张药品属于免责范围但无法举证,最终承担了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提醒保险公司在设计保险条款时,应当尽可能明确免责项目的具体范围,对模糊概念进行明确界定,并依法履行提示说明义务,否则可能面临条款不生效的风险。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