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账户支付两份合同货款性质如何认定?征和律所结合蚌埠(2025)皖03民终3887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联合体成员共用同一账户向同一供应商支付两份独立合同项下货款时,付款性质如何认定?付款方主张优先抵扣自身债务的主张能否得到支持?合同约定过高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如何调整?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皖03民终3887号生效判决解答:首先,若各方均已确认同一账户支付的款项是按两份合同的进度款审核金额共同支付,付款方单方主张优先抵扣自身债务的,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会按照两份合同对应应付金额的比例拆分付款金额,分别核算两份合同的已付、欠付金额。其次,合同约定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过分高于实际损失的,法院有权结合违约情节、过错程度酌情调整为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两倍,违约金起算时间可结合双方结算进度酌定。最后,工程联合体仅需对发包方承担连带责任,无明确约定的情况下无需对材料供应商等第三方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条: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的数项债务种类相同,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由债务人在清偿时指定其履行的债务。债务人未作指定的,应当优先履行已经到期的债务;数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履行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最少的债务;均无担保或者担保相等的,优先履行债务人负担较重的债务;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履行;到期时间相同的,按照债务比例履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三款: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真实案例
2022年安徽某甲有限公司、合肥某乙有限公司组成联合体中标安徽固镇某安置房项目,双方分别负责不同楼栋施工,2023年两家公司分别与合肥某甲有限公司签订《PC构件销售合同》,约定合肥某甲公司按要求定制供应PC构件,按施工进度付款,逾期付款按日0.1%支付违约金。合同履行过程中,安徽某甲公司通过自身账户累计向合肥某甲公司支付850万元,各方均认可该款项是按两份合同的进度款审核金额共同支付。后双方就欠付货款金额、违约金产生争议诉至法院,经司法鉴定核算货款总额、拆分付款比例后,一审法院判决安徽某甲公司支付欠付货款2928894.38元,并按一年期LPR两倍支付逾期违约金,安徽某甲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后认为其上诉理由不成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皖03民终3887号
- 案由:承揽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5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同一主体同时与同一相对方履行多份同类型合同时,付款时务必明确备注对应合同名称、对应款项用途,清偿债务时可明确指定抵扣的债务,避免后续就付款抵扣产生不必要的争议; 2. 工程联合体成员仅需对发包方就中标项目承担连带责任,无明确约定的情况下,无需对材料供应商、分包方等第三方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不得随意突破合同相对性向联合体其他方主张权利; 3. 合同约定违约金标准时不宜过高,通常超过一年期LPR四倍的部分大概率会被法院调整,过高的违约金约定不仅无法得到支持,还会增加诉讼请求对应的诉讼费成本; 4. 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明确表示无法继续履行的,另一方应当及时发函解除合同、固定证据,同时采取替代采购等合理措施避免损失扩大,不得就扩大的损失主张赔偿。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