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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合同约定保底方量未完成能否直接按保底结算?征和律所结合铜陵(2025)皖07民终1267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劳务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年保底工作量,实际完成工作量远低于保底值时,劳务费能否直接按保底金额计算,是否需要扣除未完成部分对应的油料、人力等成本?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皖07民终1267号生效判决解答:合同条款的解释优先适用文义解释规则,若劳务合同中明确约定“不足保底方量按保底总方量结算”,且未附加其他扣除成本的特殊约定,同时发包方无法举证证明工作量不足是劳务提供方违约导致的,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保底金额结算劳务费,不得随意扣除未完成部分对应的成本。保底条款本质是双方对商业风险的提前分配,发包方签订合同时应当预见工作量不足的风险,不得事后以显失公平为由单方突破合同约定。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六条第一款: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依据本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争议条款的含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应当按照所使用的词句,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意思表示的含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真实案例

2023年张某与铜陵某某运输公司签订泵车劳务合同,约定张某承包3台泵车的操作劳务,年保底总方量65000m³,每立方米按9元结算,不足65000m³按保底结算,泵车油料、尿素由张某承担。合同到期后,张某实际仅完成工作量19178.5m³,运输公司已支付劳务费15万余元。张某起诉要求运输公司按保底方量支付剩余劳务费30余万元,一审法院认为全额按保底结算显失公平,扣除未完成部分对应成本后仅支持2万余元。张某上诉至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认为案涉合同保底条款文义清晰,运输公司无法举证证明工作量不足是张某劳务质量不合格等原因导致,最终改判支持张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同时认定李某、王某、赵某不是合同相对方,不承担支付责任。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皖07民终1267号
  • 案由:劳务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8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签订包含保底条款的合同时,双方应当明确保底条款的适用前提、例外情形、结算规则,避免后续对条款理解产生争议,必要时可以委托专业律师审核合同条款。
  2. 发包方若主张工作量不足是劳务提供方违约导致的,应当及时固定相关证据,比如劳务质量不合格的整改通知、客户投诉记录、双方沟通凭证等,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3. 合同具有相对性,若要求合同外的自然人、主体承担付款责任,需要有明确的合同约定或者法律依据(如股东出资不实、财产混同等),仅凭聊天记录很难突破合同相对性要求第三方担责。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