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页banner
首页 > 物权纠纷 > 户口迁入农村集体但长期在外生活能分土地补偿款吗?征和律所结合铜陵(2025)皖07民终1327号案例实务解读

户口迁入农村集体但长期在外生活能分土地补偿款吗?征和律所结合铜陵(2025)皖07民终1327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户籍已经迁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但长期在外居住生活,是否具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能否主张分配集体土地租用补偿款?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皖07民终1327号生效判决分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不能仅以户籍登记作为唯一判断标准,还需同时满足两个核心实质要件:一是是否在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形成了长期、稳定的生产生活联系;二是是否以该集体所有的土地作为基本生活保障,此外还需考量是否履行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公共义务。本案中陈某某虽已将户口迁入案涉村民组,但长期在外地居住生活,未举证证明其依赖案涉集体土地作为主要生活来源,也未履行集体成员义务,因此法院未支持其分配补偿款的诉讼请求。

法律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最新案例

陈某某2000年与铜陵市郊区某某村民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章某某1结婚,2020年12月以夫妻投靠为由将户口从池州市迁入案涉村民组,但其自认2013年后长期在池州生活、陪读。2022年案涉村民组公示集体山场土地租用补偿款分配方案,符合条件的成员每人可分得8万元补偿款,陈某某未被纳入分配范围,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村民组向其支付8万元补偿款。

一审、二审法院均认为,陈某某虽具有案涉村民组户籍,但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户籍迁入后与村民组建立了稳定的生产生活联系,也未举证证明其以该集体土地作为基本生活保障,因此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皖07民终1327号
  • 案由: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 审理法院: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01-12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仅办理户籍迁入不足以认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建议户口迁入农村集体后,注意留存自己在当地生产生活、参与集体公共事务、履行成员义务的相关证据,比如集体劳动签到记录、土地承包经营合同、集体收益分配凭证、当地医保社保参保记录等,避免后续权益纠纷举证不能。
  2. 若因务工、陪读等特殊原因需要长期在外居住,建议定期参与集体公共活动,主动履行成员义务,避免被认定为完全脱离集体。
  3. 遇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被侵害的情况,应第一时间咨询专业律师梳理证据,避免因诉讼策略不当、举证不足承担败诉风险。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