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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调解约定“争议全部了结”后单位还能再要经济损失吗?征和律所结合铜陵(2025)皖07民终453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纠纷达成仲裁调解协议,协议中约定“本案所涉争议全部了结”,此后用人单位又以劳动者工作失职造成经济损失为由提起诉讼索赔,该诉求是否已在仲裁调解中解决,法院会支持吗?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皖07民终453号生效判决分析: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是双方在自愿、平等基础上对自身权利义务的协商处分,经仲裁庭确认并送达双方的调解书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均应恪守履行。如果调解协议中明确约定“本案所涉争议全部了结”,且用人单位无证据证明该调解协议存在无效或可撤销的法定情形,那么用人单位在调解后又基于同一劳动争议事实提出的经济损失索赔主张,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判断争议是否已了结的核心标准有两点:一是调解是否针对同一劳动争议事实引发的纠纷;二是调解协议是否明确约定了争议全部了结的兜底条款。本案中,双方的纠纷源于用人单位调整运输方案引发的驾驶员集体拒出车、后续解除劳动合同的同一事实,劳动者提起赔偿金仲裁时,用人单位已就损失赔偿提出过主张,在此基础上达成的“全部了结”约定,自然涵盖了用人单位本可主张的损失赔偿诉求。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二条: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七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调解原则适用于仲裁和诉讼程序。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铜陵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保公司)聘用徐某担任驾驶员,双方签订了期限为2024年9月1日至2026年8月31日的劳动合同。2024年9月,环保公司调整运输方案,将原双驾配置改为单驾、要求走省道国道,徐某等6名驾驶员认为该方案加重工作负担、降低收入,拒绝服从出车安排,双方发生劳动争议。

2024年9月25日,环保公司以严重违纪为由解除了与徐某等人的劳动合同。徐某不服,向铜陵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环保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0.8万余元。仲裁过程中,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约定环保公司一次性支付徐某56000元,双方劳动关系解除,本案所涉争议全部了结。

调解协议履行后,环保公司又以徐某拒出车造成其额外支付第三方铜陵某某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运费损失6300元为由,再次申请仲裁要求徐某赔偿,仲裁委不予受理后,环保公司诉至法院,一审被驳回后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

环保公司主张的经济损失赔偿请求,是否已在之前的仲裁调解中解决,其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支持?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案涉仲裁调解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之间的劳动争议已解决。环保公司未能举证证明调解协议存在无效或应予撤销的情形,其在调解后又向徐某主张经济损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裁判结果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即驳回环保公司要求徐某赔偿经济损失6300元的诉讼请求。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皖07民终453号
  • 案由:劳动争议
  • 审理法院: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3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对用人单位而言:

  1. 劳动仲裁调解时,若有向劳动者主张损失赔偿、违约金等反向诉求,应当在仲裁程序中明确提出反申请,或在调解协议中明确约定“保留某项诉求的主张权利”,切勿仅口头提及而未落实到书面协议中,否则约定“争议全部了结”后再行起诉,大概率会被驳回。
  2. 调整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劳动条件(如薪酬方案、工作模式、人员配置等)时,应当依法与劳动者或工会协商,履行民主程序并公示告知,避免因单方调整引发集体劳动争议,增加用工成本。
  3. 若主张劳动者造成经济损失,需提前留存充分证据:包括损失的具体计算依据、劳动者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证据、损失与劳动者行为的因果关系、规章制度中关于赔偿责任的明确约定等,否则即使未过调解期限,也难以得到法院支持。

对劳动者而言:

  1. 签订劳动争议调解协议前,务必仔细核对协议条款,尤其是“全部了结”“再无争议”这类兜底表述,要确认自身的所有诉求(如工资、加班费、赔偿金、工伤待遇等)都已纳入调解范围,避免因漏项导致权益受损。
  2. 对用人单位不合理的用工调整,应当通过协商、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申请仲裁等合法途径维权,不要直接采取拒绝出勤、拒绝工作安排等过激方式,否则可能被认定为严重违纪,反而陷入不利境地。

此外,本案中环保公司还提到“保留追究其他经济损失责任的权利”,但因核心争议已通过调解了结,该主张同样不具备法律效力,当事人切勿误以为单方面声明保留权利就能突破调解协议的约束。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