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页banner
首页 > 侵权责任纠纷 > 交通事故同等责任机动车方赔偿比例是多少?征和律所结合滁州(2025)皖11民终4531号案例实务解读

交通事故同等责任机动车方赔偿比例是多少?征和律所结合滁州(2025)皖11民终4531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机动车与两轮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负同等责任时,超出交强险的部分机动车方需承担多少赔偿比例?两轮电动车无属性鉴定的情况下能否直接认定为机动车降低侵权方赔偿责任?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皖11民终4531号生效判决解答:首先,安徽省范围内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负同等责任的,超出交强险限额部分机动车方需承担60%的赔偿责任,该比例符合地方立法规定;其次,保险公司主张事故相对方驾驶的两轮电动车属于机动车的,应当提供合法有效的车辆属性鉴定意见,或者交管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明确认定车辆属性,无有效证据证明的,法院不予支持该主张,不得据此降低机动车方的赔偿比例。

法律依据

  •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五十四条: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损失超出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机动车一方有事故责任的,由机动车一方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三)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同等责任的,承担百分之六十的赔偿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真实案例

2025年6月8日,朱某丙驾驶两轮电动车沿明光市池河大道非机动车道行驶,变道驶入机动车道时与唐某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碰撞,朱某丙当场死亡。经交管部门认定,朱某丙与唐某负本次事故同等责任。唐某驾驶的车辆登记在江苏某有限公司名下,在长安某有限公司连云港市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保额21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有效期内。

朱某丙近亲属张某、朱某甲、朱某乙向法院起诉索赔,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全额赔付,超出部分承担60%的赔偿责任,共计赔偿723092.8元。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主张朱某丙驾驶的两轮电动车属于机动车,应当按照50%的比例承担商业险赔偿责任,要求改判少承担90348.8元赔偿款。二审法院审理认为,保险公司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案涉两轮电动车属于机动车,事故认定书也未认定该车辆属性,一审按照60%比例判决符合法律规定,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皖11民终4531号
  •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审理法院: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01-19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若交通事故中保险公司或侵权方主张你方驾驶的两轮电动车为机动车,要求降低其赔偿比例的,可要求对方提供具备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车辆属性鉴定意见,无鉴定意见且交管部门未认定车辆为机动车的,该主张不会得到法院支持。
  • 安徽省范围内发生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的交通事故,机动车方负同等责任的,伤者方可直接按照60%的比例主张超出交强险部分的赔偿,无需接受保险公司提出的50%低比例赔偿方案,避免自身合法权益受损。
  • 交通事故中主张车辆维修、施救等财产损失的,需要留存好车辆损失照片、维修清单、付款凭证、正规发票等完整证据,否则可能因证据不足无法获得全额赔付。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