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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费计算基数应以实际工程量还是部分审计数据为准?征和律所结合阜阳(2025)皖12民终6923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理服务合同纠纷中,监理费计算基数应采信对方提交的部分审计数据,还是实际发生的全部工程量?一方控制核心证据拒不提交的,法院会如何认定事实?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皖12民终6923号生效判决解答:首先,监理费计算基数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以实际发生的全部工作量为准,不能仅采信对方提交的不完整的部分审计数据;其次,若诉讼中一方控制案涉工程量相关核心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法院可结合依职权调取的完整证据认定实际工程量,无需启动鉴定程序即可支持主张方的合理诉求。本案中二审法院正是结合从审计部门调取的完整审计汇总数据,认定案涉配电工程总工程量为1142万余元,以此为基数计算监理费,改判支持了上诉人的部分上诉请求。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八条:控制书证的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书证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书证内容为真实。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十五条:一方当事人控制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对待证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控制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该主张成立。

真实案例

安徽某丙有限公司与某和县文化旅游体育局(原太和县体育局)签订《某和县体育中心(体育场)配电工程施工监理服务合同》,约定安徽某丙有限公司为案涉配电工程提供监理服务,监理费按实际工程量的1.6%计算。工程竣工并验收合格投入使用后,双方就监理费计算基数产生争议:安徽某丙有限公司主张实际工程量超1500万元,监理费应为29.6万元;太和县文旅局仅认可部分审计数据载明的520万元工程量,同意支付监理费83200元。

一审法院采信部分审计数据,判决太和县文旅局支付监理费83200元及对应利息。安徽某丙有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中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职权向太和县审计局调取完整审计档案,查明案涉配电工程总工程量为11428704.1元,最终改判太和县文旅局支付监理费182859元及对应利息。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皖12民终6923号
  • 案由:服务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14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承接政府投资项目的服务类合同(如监理、设计、造价咨询等)时,建议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工程量核算方式,即使约定以审计结论为准,也应明确是对应项目的完整审计结论而非部分子项数据,避免后续产生争议;
  2. 若诉讼中对方控制核心证据拒不提交,要及时向法院申请调查令或申请法院依职权调取证据,同时可主张举证妨碍的不利推定,无需一味依赖鉴定程序,降低维权成本;
  3. 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报告往往分为多个子项目报告,主张权利时要注意调取完整的审计档案,不要仅依据对方提交的部分审计数据主张权利,避免自身诉求无法得到全额支持。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