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办买卖建筑资质合同无效已付费用要返还吗?征和律所结合阜阳(2025)皖12民终7013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委托他人代办并买卖建筑企业资质的合同被认定无效后,委托人已支付的代办费用是否有权要求返还?双方多笔无备注往来款如何认定与案涉款项的关联性?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皖12民终7013号生效判决解答:首先,代办并买卖建筑企业资质的行为违背公序良俗、扰乱建筑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双方签订的委托合同依法无效;其次,合同无效不等于受托人无需返还财产,根据民法典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因合同无效就侵占对方合法财产;第三,双方存在多笔经济往来的,主张某笔款项用于抵扣案涉债务的一方应当承担举证责任,无证据证明款项与案涉事项关联的,不能认定为案涉款项的还款。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无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真实案例
2021年刘某委托徐某代办7家建筑企业资质,先后向徐某转款共计77万元,转款备注均明确指向代办资质事项,但徐某未按约定期限完成代办义务。2022年12月1日徐某向刘某转还10万元,同月7日双方签订第二份《办理资质合同》,将委托事项变更为代办6家阜阳区域的市政房建二级资质,合同金额调整为60万元,约定2023年内完成交付,但徐某仍未完成任何委托事项。
刘某起诉要求徐某退还剩余代办费,徐某抗辩称2022年12月1日前的多笔转款均是退还案涉代办费,且刘某还欠付其其他项目款项54.5万元,应当在本案中抵扣。法院审理认为:案涉委托合同因约定代办并买卖建筑资质、严重扰乱建筑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依法认定为无效;徐某因该合同取得的代办费应当予以返还,2022年12月1日前的转款无证据证明与案涉代办事项有关,不予认定为案涉还款;徐某主张的54.5万元欠款与本案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不予处理,可另行起诉。最终一审判决徐某返还刘某51万元,二审法院驳回徐某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皖12民终7013号
- 案由:委托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01-13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建筑企业资质属于行政许可范畴,国家明确严禁代办、买卖资质,此类委托合同不受法律保护,不仅无法实现合同目的,相关主体还可能面临行政处罚,建议企业通过配备符合法定条件的人员、积累对应业绩等正规途径申请资质。
- 双方存在多笔经济往来的,转款时务必明确备注款项用途,避免后续发生纠纷时无法举证款项性质,导致自身权益受损。
- 若诉讼中对方主张用其他往来款抵扣本案债务的,可要求对方举证证明款项与本案的关联性,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的可要求对方另案主张,无需在本案中抵扣。
- 合同被认定无效后,并非所有权利都不受保护,已支付的合法财产仍有权要求对方返还,不存在“违法合同就不能起诉”的情况,权益受损方可通过司法途径主张财产返还。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