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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面施工已设部分警示标识仍致人受伤要不要赔?征和律所结合阜阳(2025)皖12民终7032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地面施工过程中已经设置部分警示标识的,是否就能免除施工方的侵权赔偿责任?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皖12民终7032号生效判决解答:地面施工致人损害责任属于过错推定责任,施工方的举证义务是证明已经设置明显、规范的警示标识且采取了充分的安全防护措施,仅设置部分不符合规范要求、不足以起到安全提示作用的标识,不能认定其尽到法定安全义务,仍需就受害人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同时受害人自身对损害发生存在过错的,可以相应减轻施工方的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条第一款: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造成他人损害,施工人不能证明已经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道路养护施工单位在道路上进行养护、维修时,应当按照规定设置规范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道路养护施工作业车辆、机械应当安装示警灯,喷涂明显的标志图案,作业时应当开启示警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对未中断交通的施工作业道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交通安全监督检查。发生交通阻塞时,及时做好分流、疏导,维护交通秩序。

真实案例

2024年9月7日23时许,毛某醉酒后驾驶两轮电瓶车沿阜阳市颍州区复兴大道辅道行驶时,撞到阜阳某甲有限公司施工堆放的土堆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毛某醉酒驾驶疏于观察承担事故主要责任,阜阳某甲有限公司未按规定设置规范的安全警示标志和防护设施承担次要责任。毛某起诉要求施工方赔偿损失,一审法院酌定施工方承担30%责任,赔偿各项损失共计55094.69元。阜阳某甲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主张其已经设置了警示标识和防护设施,不应承担责任。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施工方设置的防护设施不符合规范要求,在无充分证据推翻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情况下,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皖12民终7032号
  • 案由: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
  • 审理法院: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19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对施工单位而言:道路施工时设置的警示标识必须符合国家规范标准,需充分考虑夜间、雨雪天气等特殊场景的可见性,同时留存设置警示标识、采取防护措施的全程照片、视频等证据,避免发生纠纷后举证不能;如施工路段需封闭或绕行,应按规定提前向社会公告,降低事故发生风险。
  2. 对普通民众而言:行经施工路段时注意观察路况,遵守交通标识指引,如发生施工致损事故,第一时间报警固定现场证据,不要擅自破坏现场,同时留存全部诊疗凭证、财产损失凭证,便于后续维权。
  3. 如对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有异议,需在法定3天复核期内向上一级交管部门提交复核申请,避免逾期丧失救济权利。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