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管理人追收厂房租金能否推翻此前对账协议?征和律所结合阜阳(2025)皖12民终7329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破产管理人发现出租人与承租人此前签订的租金对账协议漏算已还款项,能否推翻原对账协议向承租人追收欠付租金?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皖12民终7329号生效判决解答:可以推翻。对账协议本质是双方对债权债务的结算约定,若有充分证据证明对账内容与客观事实不符、损害破产企业全体债权人利益的,破产管理人有权请求法院对债权债务重新核算,原对账协议中与事实不符的部分不发生法律效力,承租人应当按照实际核算的欠付金额支付租金及对应利息。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真实案例
安徽通海某有限公司长期将厂房出租给安徽某甲有限公司、安徽某乙有限公司生产经营,双方约定以通海某实际控制人欠付承租方的借款本息折抵租金,后续先后签订多份对账协议、补充协议确认租金抵扣情况。2023年通海某进入破产重整程序,管理人核查账目时发现2020年、2022年的两份对账协议漏算了原借款担保人李瑞珍已经归还的91.3万元款项,遂起诉要求两家承租方支付欠付租金。一审法院结合转账记录、证人证言等证据重新核算后,认定两家公司尚欠租金604581元,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已充分保障当事人举证质证权利,认定事实清楚,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皖12民终7329号
- 案由:对外追收债权纠纷
- 审理法院: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23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企业承租破产企业房产的,在与出租方签订租金抵扣、对账结算协议时,务必留存好所有租金支付、垫付款项、借款还款的完整凭证,避免后续破产管理人核查时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 破产管理人履职过程中应当全面核查破产企业的债权债务情况,若有充分证据证明原对账协议存在错误、虚构债务等损害全体债权人利益的情形,有权依法提起诉讼重新核算债权金额,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
- 当事人主张已签订的对账协议与事实不符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需提供转账记录、证人证言、交易凭证等充分证据予以佐证,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