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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约定7天质量异议期买方未及时提异议能否拒付货款?征和律所结合阜阳(2025)皖12民终7333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了7天质量异议期,买方收货后未在期限内提出质量异议,也未按约定做小样实验就直接投入使用,后续主张货物存在质量问题要求拒付货款、赔偿损失的,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皖12民终7333号生效判决解答:如果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同中约定的质量检验期限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买方未在约定的检验期限内提出质量异议,也未按约定流程检验就直接使用货物的,依法视为货物质量符合约定,买方后续再以质量问题为由拒付货款、主张赔偿的,除非有充分证据证明卖方明知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仍供货,否则法院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二十条: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限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限的,应当及时检验。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二十一条第一款: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限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限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真实案例

安徽某有限公司与宁夏银川某有限公司自2019年起建立硅酮胶买卖合同关系,双方签署的多份销售合同均明确约定:需方需自行检测合格、小样实验后使用,如对货物质量有异议,应在货到后7个工作日内向供方提出,逾期视为合格,超过异议期或未经小样实验直接使用的,供方概不负责。

2024年安徽某有限公司向银川某公司催要欠付的112000元货款时,银川某公司才提出硅酮胶存在质量问题,导致其生产的中空玻璃进气,反诉要求拒付货款并由安徽某公司赔偿损失12万元,同时向法院申请对硅酮胶质量进行鉴定。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银川某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做小样实验就直接使用货物,也未在7天异议期内提出质量异议,直至被催要货款时才主张质量问题,且硅酮胶仅是生产中空玻璃的原料之一,玻璃进气还可能与安装工艺、存储条件、使用环境等多种因素有关,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质量问题与案涉硅酮胶有关,故驳回其鉴定申请及全部反诉请求,扣除安徽某公司自愿减免的12000元货款,判决银川某公司支付剩余货款10万元。银川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后认定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皖12民终7333号
  •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01-20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买卖双方签订合同时应当明确约定质量检验标准、检验期限、异议提出方式,避免后续就质量问题产生争议时无据可依;
  2. 买方收到货物后务必在约定的检验期限内及时查验,发现质量问题第一时间以书面形式向卖方提出并留存沟通证据,切勿未做检验就直接投入使用,否则后期再主张质量问题将面临极大的败诉风险;
  3. 如发现货物确实存在质量问题,应当及时固定损失证据,同时举证证明质量问题与卖方供货的因果关系,避免因举证不能承担不利后果。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