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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约定公对公付款付到第三方个人账户算有效付款吗?征和律所结合阜阳(2025)皖12民终7551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买卖合同明确约定付款需转入卖方指定对公账户,买方擅自将货款支付给第三方个人的,该笔款项能否认定为对卖方的有效付款?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皖12民终7551号生效判决解答:原则上买方未按合同约定将款项付至指定账户的,不属于有效履行付款义务,需自行承担付款不当的法律后果;但如果双方后续形成了合法有效的结算文件,结算文件中已对已付款金额作出共同确认的,法院会优先依据结算文件认定欠付货款金额,不再单独对单笔付款的效力作出认定。

本案中卖方虽不认可买方支付给第三方的173万元款项,但卖方自行将有双方对账签字的采购明细作为证据提交,且对明细中载明的总供货金额、总货款予以认可,结合双方此前的对账交易习惯、对账地点等事实,法院认定该采购明细属于有效结算文件,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因此无需再单独认定第三方收款的效力,直接依据结算文件确定欠付货款金额。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真实案例

2023年4月,安徽某甲有限公司(供货方)与颍上县某有限公司、安徽某乙有限公司(采购方)签订《水泥销售合同》,明确约定货款需付至某甲公司指定对公账户,如需变更收款方式需由某甲公司出具加盖公章的书面通知。合同履行过程中,采购方将部分货款支付给第三人赵某,某甲公司对此不予认可。

2024年9月30日,双方对账形成《昌某采购石料明细》,采购方会计蔺某甲签字确认总货款7351532元、已付款5920000元、加利息后欠付150万元。后某甲公司起诉主张仅收到货款419万元,要求采购方支付剩余316万余元货款及违约金、利息。一审法院认定《昌某采购石料明细》为有效结算依据,判决采购方支付货款150万元及相应利息。某甲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后,于2026年1月19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皖12民终7551号
  •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01-19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签订买卖合同时应当明确约定唯一收款账户,并特别注明“任何未付至指定账户的款项均不视为有效付款,如需变更收款方式必须由卖方出具加盖公章的书面授权文件”,避免买方以表见代理为由主张第三方收款有效。
  2. 对账时应当对结算文件的全部内容进行逐字核对,不要仅认可部分内容;如果将结算文件作为证据提交给法院,法院会推定你对文件全部内容的认可,仅主张认可部分内容的很难得到法院支持。
  3. 如果发现买方存在向第三方支付货款的行为,应当第一时间向买方发送书面函件明确否认该付款的效力,避免后续对账时被推定认可该付款行为。
  4. 送货单、收货确认函、付款凭证等交易凭证应当留存原件,不要全部交付给买方,避免后续产生纠纷时出现举证不能的情况。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