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长期使用未确权集体沟塘遭要求返还合法吗?征和律所结合阜阳(2025)皖12民终8634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村集体有权收回村民长期无偿使用但未确权的集体沟塘吗?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皖12民终8634号生效判决解答: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除法律明确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之外,均归村农民集体所有,由村委会代表集体行使管理职权。即使村民因历史原因长期使用某块集体土地,只要未取得合法的权属证书、也未与村集体签订承包或使用协议,就不享有排他性的使用权,村集体因公共利益、集体发展需要(如本案中的土地复垦)有权要求收回土地。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真实案例
基本事实:王某甲在阜南县曹集镇同光村使用案涉沟塘数十年,该沟塘未确权登记到王某甲名下,双方也未签订承包或使用协议。某因土地复垦需要要求王某甲返还沟塘,王某甲以沟塘系早年村委分配、是家庭收入主要来源为由拒绝返还,某遂诉至法院。
法院观点:案涉沟塘位于村集体土地范围内,王某甲未提供权属证明,所有权归村集体所有,王某甲的长期使用不构成取得合法排他性使用权的依据,村集体因公共利益需要有权收回土地。
裁判结果:一审判决王某甲限期返还案涉沟塘,驳回某要求支付占用费等其他诉讼请求;二审驳回王某甲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皖12民终8634号
- 案由:养殖权纠纷
- 审理法院: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01-16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村民使用集体土地从事种养殖等经营活动的,一定要及时与村集体签订书面承包/使用协议,明确使用期限、用途、费用等权利义务,避免因权属不清产生纠纷; 2、村集体收回集体土地时,要严格履行民主决议程序,提前履行告知义务,针对土地上村民投入的合法附着物可协商给予适当补偿,减少矛盾; 3、如果村集体收回土地未履行合法程序、或存在选择性执法的情况,权益受损的村民可收集证据向乡镇政府投诉或向法院起诉维权。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