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运车辆遇交通事故停运损失该谁赔?征和律所结合阜阳(2025)皖12民终8866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营运车辆因交通事故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保险公司以属于商业三者险免责条款约定的间接损失为由拒赔,是否能得到法院支持?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皖12民终8866号生效判决解答:商业三者险中约定停运损失等间接损失免赔的条款属于免责条款,保险公司不仅需要对条款进行加粗提示,还需要就该条款的概念、内容及法律后果向投保人作出常人能够理解的明确说明,二者缺一不可。若保险公司无法举证证明其已尽到明确说明义务,该免责条款不发生法律效力,保险公司仍需承担营运车辆停运损失的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第二款:保险人对保险合同中有关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常人能够理解的解释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保险人履行了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明确说明义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三项: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真实案例
2025年2月24日,吴某驾驶大型汽车在安徽颍上县追尾彭某驾驶的营运出租车,经交警认定吴某负全部责任,彭某无责。事故造成彭某的出租车受损维修20天,经法院委托鉴定机构评估,停运损失为4600元。吴某驾驶的车辆在某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保险公司主张停运损失属于商业三者险约定的免赔间接损失,且已对条款加粗提示,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保险公司仅提交了保险事项变更申请书,未提供投保单、免责事项说明书等证据证明其就停运损失免赔的免责条款向投保人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因此该免责条款无效,最终判决保险公司向彭某赔偿停运损失4600元,侵权人吴某承担评估费2500元,二审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皖12民终8866号
-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审理法院: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16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营运车辆所有人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及时留存营运资质证明、车辆维修时长凭证、收入流水等材料,若双方对停运损失金额无法协商一致,可共同委托或申请法院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鉴定,固定损失依据。
- 保险公司承保时,应严格履行免责条款的提示+明确说明义务,要求投保人签署免责事项说明书,留存书面告知证据,避免后续因举证不能导致免责条款失效。
- 侵权方需注意:若保险公司确实举证证明其已尽到免责条款的说明义务,合理停运损失将由侵权人自行承担,因此驾驶车辆时应严格遵守交通规则,避免事故发生。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