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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出轨赠与第三者的款项需全额返还吗?征和律所结合宣城(2025)皖18民终2165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维持不正当男女关系向第三者转账,受赠人以不知道对方已婚为由主张自己是善意受赠人,能不能拒绝返还全部款项?法院以金额大小作为是否返还的判断标准合法吗?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皖18民终2165号生效判决解答:首先,夫妻一方为维持不正当婚外关系向第三者赠与财产的行为,直接因违背公序良俗被认定为无效,不管受赠人是否知情出轨方的婚姻状况,都不能以此对抗夫妻另一方行使返还夫妻共同财产的权利;其次,具有特殊含义的转账(如520、1314、5200等)、以维持不正当关系为目的的转账均属于赠与范畴,仅扣除有证据证明用于出轨方个人合理消费的小额款项外,其余款项均应全额返还;第三,一审法院以5000元作为是否返还的分界标准没有法律依据,法院应当逐笔核实款项性质,结合用途、双方合意等要素综合认定返还金额。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七条第一款:夫妻一方为重婚、与他人同居以及其他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等目的,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主张该民事法律行为违背公序良俗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并依照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处理。

真实案例

方某与傅某廉系合法夫妻,婚姻存续期间傅某廉与江某存在不正当交往,期间傅某廉通过微信、支付宝向江某多次转账,相互抵扣后赠与金额合计为105264元,江某已返还1万元,方某起诉要求江某返还剩余95264元及资金占用利息。一审法院以转账金额超过5000元为返还标准,判决江某返还53200元,原被告双方均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查明:案涉转账中包含多笔具有特殊含义的表达爱意的款项、以维持不正当关系为目的的转账,均属于赠与范畴,仅扣除3000元有证据证明用于傅某廉个人合理消费的小额款项,最终改判江某返还方某92264元及相应资金占用利息。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皖18民终2165号
  • 案由:赠与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20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第一,原配发现配偶向第三者转账的,第一时间固定微信、支付宝转账记录、聊天记录、亲密关系证据等材料,可直接向法院起诉主张赠与无效要求返还,无需举证第三者明知对方已婚;第二,第三者即便确实被出轨方欺骗不知其已婚,也不能免除财产返还义务,如因此遭受情感、经济损失可另行向出轨方主张赔偿,不得以此对抗原配的返还请求;第三,法院认定返还金额时会逐笔核实款项性质,特殊含义转账、无合理用途的大额转账均会被认定为赠与全额返还,仅有证据证明用于出轨方个人合理消费的小额款项才可能被扣除;第四,赠与无效的法律后果是全额返还,不存在按照过错比例打折返还的情形,原配有权主张全部赠与款项返还,无需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比例仅主张一半份额。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